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组织制订了《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的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省内外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整治火灾隐患,改善全省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立即停业整改;对证照齐全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加强监管。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省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及办公室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检查组)。
(一)省领导组
省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省领导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李济成 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副组长:李俊明 太原市副市长
郝月生 大同市副市长
王敬瑞 阳泉市副市长
董 岩 长治市副市长
郭长青 晋城市副市长
李 发 朔州市副市长
秦新年 忻州市常务副市长
成锡锋 吕梁市副市长
毕重谦 晋中市副市长
赵建民 临汾市副市长
柴林山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赵江畔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曹居兰 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国胜 阳泉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宋源禄 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李红斌 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建平 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胡海生 忻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唐国忠 吕梁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任文庭 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曹明兰 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程爱明 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负责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郭益民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副 主 任:刘振山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
李彦军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
李继明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王晓忠 大同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高 日升 忻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伦新民 阳泉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张 仪 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薛海喜 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张中晓 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陈永胜 吕梁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邢靖飞 晋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侯永鹏 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邵铁强 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成 员:白晓辉 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导处处长
王建军 省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处长
朱 江 省公安消防总队技术处处长
(三)联合检查组
领导组将组织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防火监督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消防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长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1个联合检查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驻地消防安全和本行政区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53号)精神及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地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部队建设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社会单位检查的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2.建筑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开业前检查情况;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以及商场、市场储存可燃商品情况。
3.室内外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5.“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独立式报警、简易喷淋等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
6.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7.消防部队执勤备战情况;消防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及管理情况。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内容;是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在排查摸底中发现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全都由政府挂牌督办;是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重点单位都列入了“三停”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所有“三停”和正常生产经营两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是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对消防安全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的“一岗双责”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消防联席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事故责任约谈、联合执法、消防安全专项督查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火灾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采用上下联动的办法,按照“社会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社会单位自查自整
全省社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社会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社会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或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列入停止使用名单,责令停止使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列入正常消防安全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所有社会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情况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社会单位的名单在本市、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社会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加强停止使用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整治
省领导组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应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社会单位名单每天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并将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供群众举报。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三类社会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停止使用的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单位是否真正停止使用;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尚未真正停止使用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停止使用名单之外,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上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社会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和标准,相关消防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于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督促其继续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提供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每个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社会单位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时间为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 社会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单位都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以及消防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直属单位及省属重点社会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社会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 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 “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人民政府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开业前检查的单位实施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社会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市、县和社会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对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企业消防工作的全面覆盖。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各县级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领导组组织的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社会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自律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火灾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消防安全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存在应当关闭的场所而未彻底关闭的或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推动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要对当地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省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3658112,3658086。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消防安全摊派。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领导组要加强对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