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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采集参保单位和委托存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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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采集参保单位和委托存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服务水平,2009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为参保人邮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以及发放《社会保障卡》。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采集参保单位和委托存档参保人员部分基本信息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单位的名称、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委托存档参保人姓名、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信息采集方式
  (一)养老保险信息采集方式
  1.参保单位通过《企业版》基数采集软件采集。
  2.委托存档参保人员通过缴费卡基数采集软件采集。
  (二)医疗保险信息采集方式
  1.由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附后)。
  2.对使用医疗保险《企业版》软件的参保单位,将报送的基本信息通过《企业版》软件导出电子信息,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纸介)一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三、信息采集时间
  从2009年2月10日至4月20日,可与基数采集工作同时进行。
  四、要求
  (一)各单位要十分重视信息采集工作,精心准备,周密组织,责任到人。
  (二)采集工作要认真细致,确保采集的信息准确、完整。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按时完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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