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南省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商建设〔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各中标销售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国内外市场,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从2007年底开始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实施家电下乡试点。2008年我省被列为第二批推广省份。为确保我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家用电器流通、消费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指导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原则,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家电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下乡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下乡家电产品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四是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五是坚持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我省农民可以在全省任何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省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下乡家电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彩电单价在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省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全省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我省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中标家电——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四大类产品,可以申请补贴。
  三、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 承担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经过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20家,即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良(中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上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
  1、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三是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四是必须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
  2、销售网点的确认。中标销售企业按要求确定县(市、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确定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点备案申请表及企业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3、 核准公示。各县(市、区)商务局确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州商务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主要程序如下:农民到指定家电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建议使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我省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实行“一卡通”发放。
  (二)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职责
  (一)签订责任书。认真履行在渠道投标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承诺。销售企业及所属备案网点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取消销售企业资格。
  (二)制定家电下乡工作方案。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按规定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根据省商务厅的统一部署定期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四)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调配货源。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内每月底向省商务厅报送1次。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并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及时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已申报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购买人可直接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即销售网点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3)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4)如更换同一型号的产品,补贴不发生变化的,由销售企业直接办理。如更换不同型号产品,则按照1-3的退货方式先行办理产品退货,再按新购买产品方式申请补贴。
  (九)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逐步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六、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方案。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开展业务培训。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县乡财政主管部门、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五)规范市场秩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推广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六)搞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七、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分解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测算全省及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三)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四)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八、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甘霖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管厅长共同担任。各市、县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委、信息产业、公安、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监察部门、经委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人民银行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各市、县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