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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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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09〕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8〕58号)精神,全省金融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武汉城市圈建设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和增强武汉城市圈金融资源聚集和辐射能力为主线,建设功能健全、结构合理、实力雄厚、运行有序、监管科学、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体系,争取到2013年底,武汉城市圈金融业增加值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有较大提高;金融业提供的综合融资额、上市公司数量和保险密度比2007年翻一番;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初见成效,力争到2012年底,武汉地区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达到15%以上,金融要素聚集能力和金融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在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金融一体化
  (一)促进城市圈信贷市场一体化。探索建立圈内信贷品种、信贷权限、授信额度、定价机制、信贷流程和准入条件的同城化信贷管理新机制。开辟圈内金融服务网络,建立项目融资平台,实现银企有效对接。建立圈内贷款审批中心和网上审贷中心,减少审贷环节,提高审贷效率。大力推行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模式,提高企业融资和抗风险能力。
  积极争取各银行总行在信贷投放等方面加大对城市圈的支持力度。创新与城市圈开发投资基金相配套的信贷服务方式,加大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研究开发与高新企业孵化器、风险投资基金相配套的信贷产品,促进城市圈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融资,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社会民生的支持力度,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促进城市圈票据市场一体化。加快推进城市圈票据市场和武汉票据中心建设,进一步拓宽票据业务领域,促进圈内商业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展。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调节圈内资金流向和流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大力创新资金结算、基金托管、理财服务等业务。鼓励信用良好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
  (三)促进城市圈支付结算一体化。完善武汉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功能,扩大系统在城市圈银行机构网点覆盖面,实现城市圈同城清算一体化。借助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充分实现其异地汇划等功能,争取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圈内银行间汇划的便捷化,为圈内银行业内清算提供更为快捷的金融服务。大力改善圈内银行卡受理环境,研究出台支持圈内银行卡产业发展政策,推行公务卡结算和“一卡通”服务,发行城市圈银联卡,实现圈内银行卡交易收费同城化。将“一卡通”业务延伸到圈内城市社保、医保、养老金等社会保障系列基金范围及其他公用事业缴费领域,便捷圈内居民生活。积极推行集中代收代付业务、个人存款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和信用卡跨行还款业务。创新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积极推行农民补贴“一卡通”,改善圈内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环境。发展个人支票业务、本票业务和网上支付业务,实现圈内个人银行结算便利化。推广支票影像业务,研究支票圈存业务,推动支票在圈内的流通转让,提高企业单位支票结算效率。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建设,利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保证资金安全、快捷地支付到个人和项目。
  (四)促进城市圈金融信息服务一体化。建立城市圈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和工作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城市圈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强企业信息数据应用,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咨询服务功能。建立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制度和高新技术前沿讲座制度,增强金融机构对全局的把握能力和判断能力。加强银企合作,建立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信息平台,不定期举办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对接洽谈会。
  二、不断增强金融市场融资服务功能
  (五)增强货币市场融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市场交易工具。积极筹划建设票据交易信息系统,逐步形成武汉票据市场。引导资金投入向规模型集群经济、高新工业园区、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产业倾斜,向再生型经济、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流动。
  (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按照“储备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发展思路,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平台,优先推动圈内汽车、钢铁、石化、装备、纺织、食品、建材、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金融、现代物流、文化等具备一定竞争力的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推动市场并购重组,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买壳或收购控股上市公司实现上市。从2009年起,争取圈内各市每年至少有1家企业上市。盘活现有上市公司存量,鼓励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再融资,提高圈内企业对外投资控股能力。优化融资结构,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大力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扶持圈内金融机构设立专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圈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等方面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
  (七)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以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建立省级创新资本政府引导创业母基金,从母基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与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建立若干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圈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搭建省级创新创业投资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扶持和有限参与,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加快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制定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系统。落实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加快保险市场服务创新。加大保险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的力度,有效扩大保险市场需求。加大城乡居民养老、医疗等重点领域配套保险产品的研发推广力度。加快发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雇主、校方、医疗、公众等责任保险。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出口贸易企业参保率,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业务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推动科技保险与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大力拓展企业年金市场。建立健全大中型企业及重大在建项目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对圈内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积极建立政府与国有大型保险公司战略合作关系。
  (九)改善外汇服务和管理方式。推行出口贸易报盘核销、定点核销和贸易进口报关单无纸化核销,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取消圈内进口异地付汇备案手续,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允许圈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对圈内各外汇管理部门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允许办理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下股权并购、清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等外汇审批业务;办理企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业务以及企业新发生的直接外债的登记、开销户、结汇及还本付息核准业务;开展除境外机构对外担保以外的对外担保业务,促进城市圈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完善金融市场中介体系。探索组建区域性担保公司、专业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区域担保公司控股、参股、兼并中小型担保公司,支持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2008-2010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的50%用于各地补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县(市、区)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市(州)、县(市、区)担保机构,省财政继续各安排专项借款500万元,使用期限3年。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有序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与保险市场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十一)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加快以光谷产权交易所为核心的产权交易机构整合重组,尽快形成立足城市圈、面向全省、服务全国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综合性产权市场。尽快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争取建设成为全国排污权交易中心。积极开展高成长性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将知识产权抵押登记等方式作为融资工具。争取将武汉纳入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柜台交易市场试点范围。争取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尽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十二)促进期货市场稳步发展。适应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形势,推动期货公司从增强资本实力、完善股权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充实人才储备等方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鼓励涉农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风险规避,使期货市场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稳定生产、管理库存的重要工具。争取在武汉设立稻米等农产品期货交割库。
  三、加快推进金融主体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十三)引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与管理中心。加快发展钢铁、汽车、石油化工、光电科技、装备制造、能源环保、创意及现代物流等产业,增强武汉经济实力,为金融中心建设提供经济支撑,使武汉成为金融机构密集、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高效、创新活跃、具有较强吸纳辐射功能的区域金融中心。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来汉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建设武汉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争取金融机构在圈内设立区域性授信审批中心、稽核监督中心、审计中心等区域性管理中心,提升城市圈金融风险管理水平。争取金融机构在圈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后台运行与服务机构,使更多信用卡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区域业务处理中心、培训中心等机构落户城市圈。吸引尚未在圈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入驻城市圈。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总部和后台服务中心,其落户城市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同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
  (十四)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制定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圈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外资金融分支机构,支持其设立同城营业网点。支持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为各类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支持圈内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加强圈内城市商业银行间、城市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合作,增强发展合力。鼓励圈内城市商业银行将分支机构和业务延伸到县域。鼓励圈内经营发展好、风险控制水平高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圈内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监管部门对城商行在圈内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的应视同同城管理与审批。支持汉口银行加快发展,使其成为覆盖圈内、辐射全省乃至更大范围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深化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加快组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
  (十六)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大力支持长江证券、天风证券、合众人寿等法人金融机构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壮大资本实力,拓展业务领域,扩大经营规模,整合优势资源,改善盈利模式,提升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城市圈设立证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拓宽服务领域。利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契机,积极争取证券融资公司试点,搭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桥梁。结合城市圈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导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责任保险、养老保险等法人专业保险机构。加快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改革重组。
  (十七)完善圈内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按照城市圈“两型”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圈内金融分支机构发展与调整规划,科学布局营业网点,在圈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同城管理,形成有利于圈内金融业高效运转的管理体制。
  四、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十八)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改革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联社试行股份制改造。引导县级联社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和服务“三农”能力。涉农乡镇信用社当年新增“三农”贷款占比要达到70%以上。
  (十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农村金融服务。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县域推广个人住房抵押循环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贷款品种。制定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抵押贷款、浮动抵押贷款等管理办法,探索订单农业与保险、信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新模式。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融资服务,提高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加大资金回流农村的力度。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和贷款子公司,从2008年到2012年,比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稳妥推进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支持并鼓励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加大对农村金融投入。
  (二十)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探索建立适合城市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推动各地开展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扩大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范围,增加参保险种、参保产业和参保农户。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发新型农村保险产品。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
  五、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一)不断提高公众金融素质。广泛开展金融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建立金融业发展高级研修班制度,重点培训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好湖北金博会,加强金融文化建设,加强金融宣传,提高金融发展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十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政府政务信息系统、农户信用档案系统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深化信用社区、信用乡镇建设,深入开展“最佳金融信用市州县”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加大培植“A级信用企业”力度,力争城市圈“A级信用企业”年均增长10%以上。健全政府主导、金融监管机构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长效机制,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和行政服务环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在提高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和降低银行处置抵贷资产、企业抵押担保融资成本上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十三)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城市圈金融稳定协作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密切关注圈内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因素,关注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和交叉性金融工具使用以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区域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和预警信息。制定圈内防范金融突发事件协作预案,积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协调发展。完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十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树立人力资源是金融业第一资源的理念,制定有关培养、使用、引进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为人才长期留用解决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为引进急需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平台,加强与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强化金融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金融管理干部、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高层次金融人才队伍,把武汉打造成为金融人才高地。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形成金融支持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合力。圈内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主动谋划,大胆创新,切实推进金融支持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机构、主管部门新业务试点和优惠政策,指导分支机构加大支持城市圈建设力度。建立省政府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提高金融发展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湖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三农”、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支持,奖励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为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及城市圈金融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二十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金融办与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支持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联席会议和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金融支持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工作,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发展金融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金融支持城市圈经济社会和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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