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厦门”,切实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上升势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1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09年1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现有“三合一”场所进行有效整治,基本消除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加工、维修企业车间或仓库等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基本实现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型“三合一”场所的经营部位与人员住宿场所分离;基本实现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的住宿与生产、经营有效分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本次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詹沧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吕参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新民、市安监局代局长柯继安为副组长,市监察局、经发局、贸发局、建设管理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文化局、工商局、安监局、执法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和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成人员。市“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电话:5302239、5302235),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兼任。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范围、重点和标准
㈠整治范围
1.员工宿舍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
2.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㈡整治重点
住宿3人以上(含3人)的下列四类场所:
1.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2.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3.在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经营型“三合一”场所;
4.设置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㈢整治标准
1.凡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设置“三合一”场所的,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凡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5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3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工作职责
㈠本次“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总责,要研究制订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㈡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9号)确定的职责分工,齐抓共管,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㈢涉及“三合一”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消防安全。
五、工作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1月15日前)。各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确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通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和标准,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整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工作的落实。
㈡全面排查阶段(1月16日至2月28日)。各区要根据整治标准,迅速组织街道(镇)、居(村)委会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分类逐一建立台帐,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场所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排查结束后,有关台帐要统一汇总到区“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集中整改阶段(3月1日至6月20日)。各区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面广、整改难度大的“三合一”场所,各区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使用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确保“三合一”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㈣验收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届时,市“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排查工作不细致、整治走过场、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六、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整治标准。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对“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持整改一个、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使用一个,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和《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认真督促整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并由区“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对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予以取缔。
㈡强化综合措施,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研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向当地政府提出整治工作建议,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工商部门要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三合一”场所,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建设、规划、执法、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依法查处和拆除。
㈢广泛宣传发动,鼓励社会监督。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宣传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整治情况,对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经营业主要予以曝光。要加强对经营业主、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技能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各区政府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渠道,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关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三合一”场所的监管工作,坚决制止“三合一”现象。
㈣及时总结分析,完善长效管理。各区各部门要及时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足,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要坚持打防结合、堵疏结合的方针,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各级政府要积极发展工业园区和专业性商品市场,引导产业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流动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大力推行集宿化管理。公安、安监、建设、规划、执法、国土房产、工商、消防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建立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安监、消防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将“三合一”场所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动态管理。
各区各部门阶段工作情况报告,于每个阶段结束3日内报市“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整治工作的重要信息和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
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詹沧洲(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吕参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傅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柯继安(市安监局代局长)
成 员: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世照(市经发局副局长)
梁群民(市贸发局副局长)
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王耀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王 伟(市规划局副局长)
许向明(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海疆(市工商局副局长)
汪清波(市安监局副局长)
孟和平(市执法局副局长)
余辉世(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何东宁(思明区政府副区长)
钟伟东(湖里区政府副巡视员)
曾文生(集美区政府副区长)
李培祥(海沧区政府副区长)
叶振杉(同安区政府副区长)
陈春夏(翔安区政府副区长)
二、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余辉世(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副主任:黄兴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张梅红(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
成 员:徐燕鸣(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姚 彧(市经发局企业处主任科员)
李伟强(市贸发局综合服务处调研员)
邱永聪(市建设管理局房产与物业管理处副处长)
卢海林(市国土房产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吴景安(市规划局建设处处长)
许鸿开(市文化局办公室副主任)
杨益庆(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王建豪(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管理二处主任科员)
庄宏扬(市执法局综合协调处副处长)
颜海聪(思明区政府办公室科员)
周应兰(湖里区安办监察员)
黄文菊(海沧区政府办公室科员)
戴劲竺(集美区政府办公室科员)
洪汇全(同安区政府办公室科员)
林 科(翔安区政府办公室科员)
附件2:
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三合一”场所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超过一层的,该场所内的室内楼梯必须封闭,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室内楼梯无法封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必须设置室外疏散梯,且每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疏散梯的安全出口;⑵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生产、储存、经营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二)对于底层为经营性场所,其它楼层为人员住宿的建筑,人员住宿部分的疏散楼梯必须与经营性场所完全分隔开,即住宿部分的疏散不应经过经营性场所,且当建筑的层数超过三层,人员住宿部分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当无法完全分隔,住宿部分人员须经过经营性场所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⑴住宿部分必须另外设置室外疏散楼梯,且每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疏散梯的安全出口;当住宿人数不超过5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场所,可采取设置逃生窗,配置逃生梯、逃生缓降器或架设通往相邻建筑物的逃生通道等方式作为第二逃生出口;⑵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三)疏散楼梯的宽度必须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要求。
(四)员工宿舍的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若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外窗或阳台当必须设置金属栅栏时,设置的金属栅栏上应设置平开门,并在生产、经营时段保持开启状态。
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新上岗和新进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⑴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⑵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⑶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⑷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⑸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方法。
(三)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每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⑴单位内部的重点部位、区域和重点岗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封闭楼梯间)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⑶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⑷内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到位、完整有效;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每月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⑴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⑶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⑷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⑸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⑺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每季度要组织对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以及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更新相关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五)每季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三、从业人员消防素质要求
(一)知晓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的预防措施,会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知晓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三)知晓疏散逃生的方法,会逃生自救,会引导疏散。
附件3:厦门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