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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管理协会人员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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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其他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  
【发文字号】 巴政办字〔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管理协会人员经费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管理协会在个体工商户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停收两费以后,个私协会人员经费来源失去保障,将影响工作开展。为了保证个私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管理协会人员经费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279号)精神,在认真核定个私协会人员编制和经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把个私协会人员经费形式由自收自支改为全额拨款。各级个私协会收取的会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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