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决定开展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工作。现将《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并就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候选人工作年限
乡村名中医候选人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
二、要求报送材料
(一)候选人单行材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诊疗技术、工作业绩以及是否有医疗事故等)一式2份;
(二)《甘肃省乡村名中医推荐表》(见附件)一式25份;
(三)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主要学术论文、论著、奖励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医药科研项目获奖、中医药学术团体任职等情况的证书、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年门诊中医处方量以及住院部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工作量,由申报单位统计后经县(区)卫生局组织人员核实、签署意见。
三、有关事宜
各级卫生、人事部门、各申报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审核申报的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打印并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同时附电子文本(word格式)。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由市(州)卫生局汇总,于2009年3月15日前统一报送省中医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王 云
联系电话:(0931)4818133
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乡村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作风优良,诊疗独特,疗效确切,经验丰富,常年工作在乡村防病治病第一线,在当地有较高威望的中医药工作者,以推动全省乡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现开展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在甘肃省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四条 必备条件
1、热爱中医事业,医德高尚,深受病人信赖,常年工作在乡村防病治病第一线,无医疗事故。
2、在乡镇卫生院工作须具备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在村卫生所工作须具备中医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
3、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或在中医临床连续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4、平均日门诊中医处方(含针灸、理疗、康复等治疗处方,下同)在30人次以上(病房医师业务量按照每天管理1位病人并开展中医药服务,相当于3个门诊人次计算);或在某一专病治疗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平均日门诊中医处方在20人次以上。
5、具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杂症方面成效显著,在本县(市、区)内中医药界和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五条 选择条件:以下5项条件需具备3项以上。
1、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并已培养出3名以上得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徒弟。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或省、市级中医药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自己的临床经验被出版著作收编。
3、近5年来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合格率均达95%以上;或本地段儿童5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95%以上,苗控传染病无暴发流行;或连续5年所在乡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60%以上,无因家庭接生造成孕产妇或儿童死亡的问题发生。
4、为市级以上中医药学会会员,或担任县(区)级中医药学会理事。
5、获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乡村医生获得乡镇卫生院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六条 候选人由本人申请,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乡村名中医推荐表;
2、必备条件、选择条件所必需的相关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论文证书、奖励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量统计、临床工作报告、有关数据及师承教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须由本人申请,经候选人所在县(市、区)卫生、人事局组织人员进行评选、公示的基础上推荐上报,统一由各市卫生、人事局进行审核,写出推荐意见,上报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办公室。
第八条 评选工作由甘肃省卫生厅、人事厅统一组织,成立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甘肃省乡村名中医人员名单,由甘肃省卫生厅组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甘肃省卫生厅、人事厅组成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乡村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结合公示结果进行综合审查,最终审核确定"甘肃省乡村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九条 候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活动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条 对评出的乡村名中医人员,由甘肃省卫生厅、人事厅授予"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称号,颁发"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证书,并予以奖励,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免试实践技能考试。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甘肃省卫生厅、人事厅负责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的组织、监督、审核和确定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甘肃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评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日常业务的办理。
第十二条 已获"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或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经甘肃省卫生厅研究,取消其"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甘肃省乡村名中医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