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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和做好对外劳务合作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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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外经贸合字〔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和做好对外劳务合作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外经贸局、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劳务企业、境外就业中介企业: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含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对外劳务合作换证工作
  (一)新版对外劳务合作证书分为《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和《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两种。我市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可根据两个《通知》要求,换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
  (二)境外就业中介企业换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及办公面积、专业人员、质量体系认证情况、获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时间等。
  (2)2008年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包括外派人数,外派工种及派往国家地区等。
  (3)近三年有无违约和违规违法记录情况。
  (4)拟申请证书种类。
  2、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或《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可从商务部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hzc.mofcom.gov.cn)。
  3、2008年7月1日之后仍有效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4、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收据或有效凭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我市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和证书年检工作一并进行。所提交材料仍按过去年检要求进行。凡通过年检的企业,换发《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四)境外就业中介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旧证,暂缓换证。
  1、换证前未足额缴纳境外就业备用金;
  2、未通过上年度年审;
  3、境外纠纷尚未处理完毕;
  4、国家公职人员担任法人代表。
  (五)申请换证企业请按上述要求于2009年2月14—27日间到市外经贸局(合作处)换领证书。
  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
  (一)换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应在经营资格证书3年有效期内认真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外派劳务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达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各类合同,严禁签订模糊的“开口”合同。合同条款应详细、具体,特别是工种、工作时间、收费标准、工资条款、权利义务、违约处罚等必备条款应明确。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直接与境外雇主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从严控制通过境外第三者中介机构签约。对罗马尼亚、俄罗斯、乌克兰、蒙古、约旦、毛里求斯等国的外派劳务项目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确认,禁止通过境外第三者中介机构运作。
  (四)实行业务专办员制度和统计人员制度。确定业务专办员和专职统计人员,定期培训,确保信息沟通。专职统计人员要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要求报送统计材料。业务专办员和专职统计人员工作调整时,应做好内部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换领证书时,一并报送业务专办员和专职统计人员名单。
  (五)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85918135 85910212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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