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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黄金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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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黄金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有关旅游企业:
  2009年春节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切实做好春节黄金周旅游质监工作,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
  各区(县)旅游局应对春节旅游重点地区、单位加大节前检查力度,对所辖旅游企业、游客做好“节前预警”,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严防旅行社责任投诉
  旅行社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广告,广告宣传及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提供的行程内容必须符合规定。旅游合同费用构成必须明确,尤其针对儿童、老人、学生、军人等特殊人群,必须写明所含的服务内容及享受优惠的项目范围;服务标准中不得使用“准、相当于、豪华、优秀”等含糊字眼;保险金额及项目中不得填“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危险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告知,内容尽可能详尽,不要有歧义。旅游过程中,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不得涉足黄、赌、毒场所;出境游组团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六不准”要求,严禁“零负团费”操作。
  旅行社应和有资质单位、个人开展旅游业务,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使用无旅游经营许可的车辆,严禁使用无证导游和领队,不得以团款纠纷扣团、甩团或威胁扣团、甩团。
  旅行社应有专人负责节日期间的投诉接待,保证游客投诉无障碍,及时处理纠纷,以防矛盾的扩大。若遇重大旅游质量问题、旅游投诉、旅游安全事故等,应即时逐级上报。
  三、主动宣传,诚信服务,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和依法维权
  各单位应切实落实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联合组织开展的“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主动向游客宣传有关旅游法规和文明出游的要求,提供热情、诚信的服务。对个别游客的不文明、不理智及过度维权行为,应做深入细致地解释说理工作,及时稳妥地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扩大。
  市旅游局质监所投诉电话:025-52260123,
  传真:52260123
  特此通知。

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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