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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水县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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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云南省  
【发文字号】 泸政办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水县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泸水县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泸水县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工作方案

  为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维护我县正常矿业开发秩序和矿产品经营秩序,实现从源头上打击、制止非法开采和非法经营矿产品行为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泸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流通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泸政发[2006]128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决查处矿产资源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办矿;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我县矿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云南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各种违法违规经营矿产品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从源头上规范我县的矿业秩序。
  二、工作目标
  设立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点,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其目标是:(一)通过对出入境矿产品的查验(主要是针对营运矿产品的车辆),对矿产资源流通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收购的矿产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堵住其销售流通的渠道,断绝违法行为的经济来源,努力从源头上打击非法行为。(二)提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行动的局面,进一步增强政府对资源的管控和调配能力,对合法设立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一步规范其经营流通行为,对出入境的矿产资源,实行票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掌握矿产资源生产和流通情况,为政府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三、工作内容
  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点的工作主要是对我县境内外运矿产品和过境矿产品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为矿业权人提供矿产资源税及规费缴费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内容如下:
  (一)持有合法开发手续的矿山企业和个人,在外运矿产品之前必须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矿产品出境申请,依法完备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外运矿产品。
  (二)对于不合法的矿山生产企业及加工企业,无经营矿产品资格而外运矿产品的,以及少报多拉的超出部分一律给予就地没收。
  (三)涉外矿产资源的外运,必须出具边贸部门的相关合法手续或票据,如相关合法手续或票据不齐全,将对其矿产品进行扣押,并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和票据,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矿产品予以没收。
  (四)县内矿产品出境以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产品出境通知书》为准,其它任何单位出示的证件都不作为矿产品出境的依据。对有伪报矿种、隐瞒数量、虚报价格或偷税漏税的行为,依法没收矿产品。同时,服务点要对所有外运矿产品进行复磅核实和抽样测试,复磅费为3.00元  /吨,直接用于地磅秤的维护和年检,每车次出境数量要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产品出境通知书》的数量相符,对逾期和超量的要严肃查处。
  (五)无照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矿产品的按无照经营查处。
  (六)营运无合法手续矿产品的个人和运输单位,由相关部门对营运车辆进行暂扣处理。
  (七)工业园区硅冶炼企业产品出境经过复磅登记后按市场价格乘以折算系数以每季度为一期征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在执法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品的合法性认定要准确,对非法冲关或采取非法手断威胁工作人员的行为和人员,公安部门要及时组织警力严厉制止和打击。对不接受查验,强行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由交警车管部门视情节处理,处理方式为罚款、吊销驾驶证及没收车辆。
  (九)经检查认定为合法矿产品的,矿产品出境后,服务点要在矿产品出境证上加盖“出境查验”字样印章。
  (十)所称矿产品包括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建筑原料、景观石、片石等非金属均包括在内。
  四、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集中开展服务工作,工作人员由公安、工商、林业、国土、地税和国税等部门组成,名单如下:
  组 长:桑才何(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欧岭君(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负责规费征收法律业务工作)
  密武忠(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规费征收服务行政业务工作)
  成 员:和仕付(县工商局副主任科员)
  周荣梅(县工商局)
  雷 荣(县国土资源局)
  恒忠纳(县国税局)
  李红云(县国税局)
  何 泽(县地税局)
  胡苏文(县地税局)
  张 泽(老窝派出所园区警务室民警)
  张文学(老窝派出所园区警务室协警)
  李文军(老窝派出所园区警务室协警)
  陈国富(县林业局老窝分水岭木材检查站)
  刘 峻(县林业局老窝分水岭木材检查站)
  李劲松(县林业局老窝分水岭木材检查站)
  杨树新(县林业局老窝分水岭木材检查站)
  尹仲勋(县林业局老窝分水岭木材检查站)
  五、工作纪律
  各抽调单位要认真对待该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所抽调人员必须及时就位,抽调人员严格遵守下列纪律要求:
  (一)矿产资源税及规费征收服务工作人员要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严格值班登记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二)严格考勤登记制度,不得擅离职守,无故缺勤,确需请假的要事先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获得批准。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处理各种复杂事件的能力。
  (四)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并即时上报。
  (五)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玩忽职守。
  (六)禁止接受矿业权人和管理相对人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有碍公务的宴请,接受宴请招待应由本人或亲友承担的费用。
  (七)如发现违法违规外运的矿产品,要按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八)工作人员如有讲人情,不按规定办事,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九)工作组工作人员不再承担所属单位的原岗位职责,原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调回使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十)老窝乡党委政府和老窝乡公安派出所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县人民政府在县监察局设立矿产品流通举报电话(0886—3628587),接受全社会对工作组服务情况和矿产品流通秩序的监督,对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一查到底。
  (十二)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布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服务点的设立和工作目的,在分水岭设置法律宣传牌和公告牌,扩大社会影响,使无证开采、私采乱挖和非法经营矿产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县内依法设立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涉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自觉主动完善相关外运矿产品的手续和票据,规范自身经营流通行为,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努力维护我县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和经营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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