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蓟县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县山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蓟物价请[2008]17号)收悉。由于山区地质复杂、施工难度大、建设布局分散等原因,造成原材料、人工费大幅增加,根据有关规定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划在山区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你县山区以外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
(一)商品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二)独立的大型公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收;
(三)居民自建和集资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收。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20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蓟县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房地[2001]451号)同时废止。
你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