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67号公告精神,根据全省当前煤炭供需实际情况,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我局川价发(2008)131号、14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009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