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67号公告精神,根据全省当前煤炭供需实际情况,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我局川价发(2008)131号、14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009年1月13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