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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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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贸工技字〔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每个产品只可被认定一次。
  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具体的财政资助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  第四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
  (三)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上;
  (四)申报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不少于40万元。
  (五)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条 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见附表);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文件;
  (三)申报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四)由深圳市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其他能说明申报产品新颖性、创造性和先进性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查新报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加盖公章,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提交《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的电子档。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统一受理期限。
  第八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期限截止后,及时将申报名单通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第五条规定的材料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列入两部门共同编制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评审名单;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产生的行业专家组,综合考虑产品的先进性、自主知识产权与产品先进性的关联程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对列入评审名单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考察名单,并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海关查询列入名单产品申报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
  (四)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地税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对进入考察名单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结合现场考察和申报资料情况,对各申报产品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意见,并作出书面简要说明;
  (五)在行业专家组同意推荐的基础上,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期间各相关行业专家组应指派一名评审专家作为代表向上述五部门作推荐意见说明;经共同核准的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项目名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需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异议者,并通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年度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名单。

第四章 评审专家

  第九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待评审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及申报认定的数量,从市相关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4名评审专家、从政府招标采购的会计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1名财务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各行业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并选定1名专家组长。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认定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经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回避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专家进行回避,并从相应的专家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经调查发现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取消认定资格,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追回已给予的相应资助。
  被取消申请资格或认定资格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三条 经调查发现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地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经发(20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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