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旅游局组织制订了《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从根本上防治旅游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和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政府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未经旅游及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黑社”,坚决取缔;对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旅行社,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经营条件的旅行社要加强监督。通过这次全省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使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旅游行业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省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旅游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籍振芳 省旅游局局长
副组长:李太阳 省旅游局副局长
王建生 太原市副市长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NFCAE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先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高 厚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马彦平 晋中市副市长
丁文禄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刘 NFAD0 太原市旅游局局长
张佃生 大同市旅游局局长
高士平 阳泉市旅游局局长
闫 广 长治市旅游局局长
刘金锋 晋城市旅游局局长
刘进智 朔州市旅游局局长
苏高田 忻州市旅游局局长
贺兴国 吕梁市旅游局局长
赵宏锐 晋中市旅游局局长
王宝山 临汾市旅游局局长
杨忠庭 运城市旅游局局长
李 刚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全省旅游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市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李 刚 (兼)
副主任:黄道义 太原市旅游局副局长
韩雁林 大同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式清 阳泉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忠河 长治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郭书忠 晋城市旅游局副局长
姜日友 朔州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张俊伟 忻州市旅游局副局长
任建明 吕梁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玉萍 晋中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吉荣 临汾市旅游局副局长
翟光明 运城市旅游局副局长
梁瑞廉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副处长
蔺物勤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杨春荣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调研员
陈二召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副调研员
王海叶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副调研员
冯晓巍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
(三)旅游行业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各市、县及相关单位的监管人员及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的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对全省旅游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旅游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旅游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是否制订了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了旅游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和省旅游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证照;从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现象;经营活动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经营责任则,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经营责任书,安全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经营工作“一岗双责”安全经营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经营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经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经营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经营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经营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经营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旅游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所有旅游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经营的旅游企业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将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旅游企业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旅游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和正常经营的三类旅游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施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的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旅游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负责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旅游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旅游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旅游企业自查自整
各旅游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间,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正常经营活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旅游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旅游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经营的非法经营单位,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经营活动的单位,列入正常经营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旅游企业(经营单位),按照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旅游企业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取缔标准逐一实施取缔,并加强取缔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确保其真正停业整顿,凡拒不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省旅游局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旅游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取缔的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取缔;检查取缔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取缔的,或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业整顿的每个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经过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应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经营活动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经营;对经有关部门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也要列入取缔名单,由有关部门组织取缔。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的单位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经营活动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地、各部门和各旅游企业要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所有旅游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旅游企业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旅游企业(包括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单位取缔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业整顿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同时,省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本行业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适时召开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表彰大会,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各市、县、各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市、县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旅游行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企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县级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旅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旅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旅游企业要落实旅游行业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旅游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旅游企业的安全经营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旅游行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存在应当取缔的非法旅游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业整顿等现象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旅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各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责任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的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省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要对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51-7322097,0351-7325012。电子邮箱:fengxiaowei200201@163.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省各级专项整治工作组赴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各市、县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所需经费也要由本级财政列支。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参加专项整治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细化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业摊派。在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旅游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各专项整治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好的经验和做法。旅游行业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5日内,各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