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潮州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做好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潮发(2008)10号),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办发(2008)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我市采石场基本情况
我市自2003年开展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以来,全市采石场总数已从原有的41家,减少至现有的持证采石场17家(关闭27家,新开设3家),已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到2006年底把采石场总数控制在21家以内的工作任务。具体分布为:湘桥区4家、潮安县7家(其中1家为饰面用石板材)、饶平县6家。除饰面用石板材外,其余都为年产10万立方米的建筑用花岗岩石场。全市需复绿采石场包括历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已关闭但尚未完全复绿的石场共计178个。
二、整治原则
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总的原则是:一是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质量、规模开采;二是突出重点、分类布置、逐步推进、有偿开发、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三是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做到既能保障经济建设对石矿资源的需求,又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三、整治要求
(一)划定范围,突出重点。
整治复绿工作以市区、潮安县城区、饶平县城区3个城区为重点,要严格按照石场控制数和布局规划进行清理整治。要按照矿产资源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影响评价及这次采石场整治复绿的工作要求,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准采区。禁采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全市范围内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城镇居民密集区直观可视范围,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地表水资源保护区、水利电力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区、滑坡、泥石流易发区一律划为禁采区。
(二)全面规划,总量控制。
各县、区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石矿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将采石场的设置、整治、复绿工作纳入我市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统筹,优化采石场布局。要进一步摸清行政区内石矿资源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及可采区,使石矿资源开采布局在既保障建设需要情况下,又有效地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防止盲目开采。原则上在一个镇内只能批准办一个石场,建筑市场不发达的山区小镇不办石场。
根据全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初步调查,每年约需建筑碎石料370万立方米。根据潮州市“十一五”规划及至2010年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每年开采总量控制在500万立方米(约1350万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分配给我市的采石场控制指标,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全市采石场控制数为25个,具体分配如下 :湘桥区7个、潮安县9个、饶平县9个。生产规模全部为年产10-30万立方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新设置的采石场采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国土资发(2006)1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根据《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97号)的有关规定,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到期,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的,经价款评估后可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
(三)限时整治,分期实施,按期复绿
我市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分三期进行,到2010年按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治理工作任务。
首期是广梅汕铁路、汕汾高速公路、国道324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韩江、黄冈河两侧可视的采石场,滑坡、泥石流易发区的采石场,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并复绿。
二期是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城镇居民密集区可视范围,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饶平海山海滩岩田、潮安海蚀地貌自然保护区),地表水资源保护区,水利电力、科研设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区内的采石场,在2009年底前要求复绿。
三期是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布局不合理以及开采方式不按规范要求的采石场,在2010年底前全部关闭并全面复绿。
四、复绿方法。
(一)以点带面。各县区可在本区域内选择1—2家石场作为试点,先行复绿,在取得实际经验后才全面铺开,以期达到较好的效果。
(二)开壕填土。在坡度较缓的石壁上爆破开凿1—2米深,0.6—0.7米宽的壕沟,再填土种植。
(三)喷种草籽。在坡度较急的石壁上用专业高压喷播机喷射泥土拌草籽进行播种。
(四)砌挡土墙堆土种植。在石壁脚砌挡土墙后填放客土种上藤蔓类植物。客土要足量并拌上部分营养土,给植物提供良好生长环境。
(五)撒播松柏籽、草籽。较陡削的地方采用撒播松柏籽、草籽,让其尽快复绿。
种植的植物种类,尽量选用耐旱型植物。
五、资金来源
目前,全市共有178个采石场需要复绿,按照《潮州市矿产资源规划》,复绿资金需5850万元。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的原则,资金来源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对采矿权有效期内的采石场,采取边采边复绿,并收取足额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确保复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3号)精神,可合理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按程序出台新的标准,确保治理资金到位。
(二)各县、区要加快矿业权进入市场步伐,通过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筹集复绿资金。
(三)对已关闭找不到业主,尚未治理的采石场,原则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治理。
六、措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出发,把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抓紧抓好。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林业、安全生产、水利、环保、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复绿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位、成效明显。
(二)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复绿预算依法收取足额环境治理保证金,监督采矿权人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边开采边逐级复绿。对复绿不符合要求或采矿权人拒不复绿的,动用已收取的保证金投入复绿。要加强对采石场开采过程的检查监督,引导和督促采矿权人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开采场地要建沉沙池,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对拒不采取环境治理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新办石场的准入关,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选点位置、开采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及开采规模等内容,未经安全生产、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坚决从源头上杜绝乱采滥挖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资金和技术、加快石场复绿步伐。
我市采石场的复绿任务十分艰巨。要根据石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石场本身的特点,分类选择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形式,一场一方案进行分类实施,通过改建成山塘、余泥受纳场、养殖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充分利用。
要积极落实和筹集复绿资金。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和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采石场业主和所在地负责解决复绿资金。
在复绿技术上要重点攻克陡壁复绿的技术难题。复绿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国土资源、林业、环境等部门检查验收。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矿产资源法》、《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和矿业主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认识,为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石场布局。
要抓紧做好我市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重新划定准、禁采区。根据采石场整治和复绿的重点,明确采石场整治和复绿的目标要求,科学划定准采区、禁采区,严格按照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认真做好我市采石场的设置工作,进一步优化采石场的布局,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