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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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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0-01-01
【实施日期】 195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问:徒刑或劳役期满,而被告仍有危害性,不宜释放时,可否延长其徒刑或劳役的期间?答:我们认为判刑既有一定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就不能随便延长,这是人民法律的尊严。如执行期间继续发现其犯罪行为,如逃跑、暴动、杀人……等,则应再经法院另为审判,不能由监所擅自延长刑期。如果没有另外犯罪行为,仅系估计某犯人出狱之后仍可能有危害性,就不能作为加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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