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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订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地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监管,依法组织生产。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综合信息组、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一)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负责制订全省煤矿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省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王守祯  省煤炭局局长
  杜建荣  山西煤监局局长
  杜创业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  牛建明  省煤炭局副局长
  李成先  省煤炭局总工程师
  武建森  省煤炭局副局长
  胡万升  省煤炭局副局长
  韩世敏  省煤炭局副巡视员
  徐占成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赵文才  山西煤监局总工程师
  王怀科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谢万星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王学彦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沙凤英  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二)综合信息组
  综合信息组分别设在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在省领导组领导下,综合信息组负责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情况、整治进度的跟踪检查;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举报案件。
  综合信息组组长:李建廷  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处长
  冯春英  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
  王 军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三)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省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0个省级督查工作组,对全省11个市及其县(市、区)政府和煤矿企业、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市、县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分组名单见附件1。
  三、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此次煤矿专项整治检查将由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对煤矿企业涉及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资源枯竭关闭矿井内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检查。
  (一)对煤矿企业检查内容
  1. 列入关闭的和停产整顿的煤矿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确定执行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附件2)彻底关闭。
  (2)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尚未执行关闭的煤矿,要按《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附件3)检查是否已经按要求停产、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盯守,尽快制订关闭方案,实施关闭。
  (3)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按《停产整顿煤矿检查表》(附件4)检查其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制订了停产整顿实施方案、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2.合法生产矿井(含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决杜绝假通风设施、假密闭、假回采工作面等现象;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测等制度;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
  (5)“三大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联网运行情况。
  (6)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
  (7)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8)防治水管理情况。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提升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9)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情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1)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
  (12)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真正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情况,是否存在以掘代采现象;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掘进头的通风、探放水、顶板等现场管理。
  (13)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
  (14)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矸石山自燃或崩塌灾害的防治情况。
  (15)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6)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确定的由两局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所有煤矿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煤矿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煤矿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各类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主动实施关闭,凡不实施关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
  2.对虽然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没有安全保证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属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综合信息组(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政府要将三类煤矿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按照“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派专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领导组组成的10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各市、县及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若干个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若干个检查工作组,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各类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互相配合,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对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市、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级督查组在全面听取市、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市、县政府上报的三类煤矿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煤矿名单,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要分别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市、县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煤矿,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市、县政府所报的已停产整顿煤矿名单,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虽已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3.对照市、县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名单,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对每个矿井进行督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证照齐全有效,但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分别对所查的各类煤矿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督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地、各部门及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驻晋中央煤炭企业要根据省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部门、本企业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自查自整和市、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4个月)
  所有煤矿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要将自查自整、排查摸底情况报省领导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煤矿进行分类登记,并组织企业限期整改,分类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同时,按本方案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省级督查组,省级督查组不定期进行工作督查和现场督查。
  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5个月)
  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工作方式,督促煤矿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列入关闭范围的要立即实施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基本符合正常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回检查。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尚未整改安全隐患的矿井名单,同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四阶段 “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领导组要组织省、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驻晋中央煤炭企业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政府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及非法煤矿关闭取缔情况;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等。省、市、县各级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县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政府要组织指导县级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领导组组织的省级督查组和市级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一线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煤矿专项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煤矿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存在应当关闭的煤矿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整顿而未依法停产等现象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市、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351-4115432,电子邮箱:laoguanfagui@126.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地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煤矿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工作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摊派。在煤矿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领导组要加强对各煤矿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省级督查工作组和各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领导组。

  附件1:

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分组名单

  第一组:太原市
  组 长:王怀科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张大力  山西煤监局调研员
  茹 林  同煤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太原煤监分局及同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二组:大同市
  组 长:徐占成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建国  山西煤监局副处长
  武绍平  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处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大同煤监分局人员及焦煤集团公司专家组成。
  第三组:阳泉市
  组 长:王学彦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刘三保  山西煤监局监察专员
  杨少斌  晋煤集团处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阳泉煤监分局人员及晋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四组:长治市
  组 长:武建森  省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田 义  省煤炭纠察总队副队长
  乔瑞生  阳煤集团副处长
  成 员:省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人员及阳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五组:晋城市
  组 长:胡万升  省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樊建强  省煤炭局调研员
  李志发  阳煤集团副处长
  成 员:省煤炭局、晋城煤监分局人员及阳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六组:朔州市
  组 长:谢万星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李保吉  山西煤监局监察专员
  刘明明  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处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朔州煤矿安全监察站人员及焦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七组:忻州市
  组 长:赵文才  山西煤监局总工程师
  副组长:李海宾  山西煤监局监察专员
  党虎刚  晋煤集团处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人员及晋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八组:吕梁市
  组 长:李成先  省煤炭局总工
  副组长:景玉海  省煤炭局安全生产调度中心主任
  郭 彩  同煤集团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省煤炭局、吕梁煤监分局人员及同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九组:晋中市
  组 长:牛建明  省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明生  省煤炭局调研员
  何青则  潞安集团副主任
  成 员:省煤炭局、晋中煤监分局人员及潞安集团专家组成。
  第十组:临汾市、运城市
  组 长:韩世敏  省煤炭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马光生  省煤炭局处长
  赵中林  潞安集团副处长
  成 员:省煤炭局、临汾煤监分局人员及潞安集团专家组成。
  2.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
  3.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
  4.停产整顿的煤矿检查表
  5.生产矿井督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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