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公安厅组织制订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五整顿、三加强”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其他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对事故隐患路段,交通、城建等部门限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通过整治,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各交通运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长
副组长:巨宪华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连琪 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张 润 省交通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监局副局长
边智慧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成 员:邢顺喜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海渊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
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闫晨曦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书凯 省卫生厅副厅长
王李金 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国强 省质监局副局长
杨春山 山西保监局副局长
傅 平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赵 勇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姚建忠 省农机局副局长
谢新宁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杨万伟 武警山西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戴 飞 省公路局局长
李华中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
董新品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办公室主任:边智慧(兼)
办公室副主任:杨吉平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处处长
梁爱玉 省安监局二处处长
胡志勇 省公路局副局长
李 灵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王联明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李新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刘 敏 省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李文全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张顺喜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乔 杰 省监察厅执法室副主任
王宝贵 省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
王亮堂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处处长
张 海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栗文元 省卫生厅应急办主任
乔建华 省教育厅高校后勤处处长
李爱萍 省财政厅政法处处长
胡 渝 省司法厅宣教处副处长
李付军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副处长
王建宏 山西保监局财险监管处处长
乔书敏 省政府法制办调研员
孔军华 省工商局企业处
王成林 省农机局安全监理处处长
张太平 省军区后勤部战勤处处长
宋中原 武警山西总队运输处处长
董保山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处长
路 光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处长
姚毓璜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处长
张亚云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
王文玺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宣传负责人
曲俊荣 省公路局法规处处长
段 权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安全处处长
杨 毅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人事处处长
三、检查整治内容
(一)对运输企业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运输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单位车辆和专职驾驶员是否全部进行了安检审验;是否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建立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一岗双责”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3.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问题。
4.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企业车辆是否按规定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建立了危险车辆、危险驾驶人员监控责任制,危险车辆、危险驾驶人员是否登记建档,是否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
(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是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2.是否建立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道路交通安全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客运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3.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对辖区所有有车单位、运输企业、客运站点、长期过境通行的营运性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公路和城市道路等与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密切的所有单位、企业和道路全部进行了排查摸底;是否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进行了停业整顿;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停业整顿和正常运输经营的运输企业名单进行了公示。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施工的现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允许车辆通行的现象;通行车辆的道路是否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落实”。尚未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是否责令道路养管部门进行了整治,道路养管部门在整治结束前是否采取临时性的安全措施。
7.是否建立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检查整治的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所有运输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和各运输企业自查自整阶段(3个月)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运输企业(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运输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所有运输企业都要自查本企业、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各运输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各行业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客运单位的取缔停驶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驶整顿的各运输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部门、市、县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整治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运输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各运输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各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管理、车辆或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单位车辆无牌证、尚未年检或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驾驶证尚未审验或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立即停止车辆行驶或驾驶员驾驶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各运输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单位车辆尚未年检或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专职驾驶员的驾驶证尚未审验或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接受处理,立即停止车辆行驶或驾驶员驾驶活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列入停驶整顿名单,并责令停驶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列入正常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的所有运输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三类单位的名单在本市、本县(市、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的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停驶标准逐一实施停驶或取缔,并加强停驶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驶停业整顿的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驶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运输经营的单位,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省直各厅(局)的监管人员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相应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县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单位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政府上报的三类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停驶或取缔的各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的各运输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停驶或取缔;检查停驶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停驶或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停驶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政府上报的停驶或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运输企业,要依法追究非法运输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政府所报的已停驶停业整顿的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驶停业整顿的每个运输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运输企业,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应列入停驶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停驶;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驶停业整顿的运输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运输或车辆使用;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也要列入停驶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停驶。
3.对照县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运输经营的各运输企业名单,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运输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监督其依法搞好运输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运输企业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此次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成员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要对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省、市、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以提高政策水平和自律能力。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各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各运输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停驶或取缔的非法运输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驶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驶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尽快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以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省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要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整治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赴各地开展整治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支,各市、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也要由本级财政列支。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细化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费用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各运输企业摊派。在专项整治中,所有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或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组的工作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各市专项整治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各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本市上月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5日内,各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