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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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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将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停止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市区户籍的居民,凡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均可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市区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即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为登记缴费期。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统一办理,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各区要全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市区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好处家喻户晓,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积极响应和参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紧密配合,切实把政府好的政策宣传好、落实好,确保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做实做好。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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