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经济基础,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拖欠工资既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企业要切实负起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主体责任。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预防工资新欠,必须坚持立足企业,依靠企业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指导监督企业落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协调、监督职责,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开辟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继续深入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严格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要求,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同时,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网络,着力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健全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本行业内企业和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负责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按照《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造成工资拖欠的问题。
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特别是欠薪逃匿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法》、《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责任。
各级司法部门要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的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拖欠和预防产生工资新欠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在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从2009年1月20日至4月底,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每月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地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赵宝华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719570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停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预防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推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调整。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关键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要加大对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发生过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等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银行要积极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
三、加大调处工作力度,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各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四、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主欠薪逃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企业欠薪逃匿情况,依法引导职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保全,防止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的恶性事件发生。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企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工资清欠追缴力度,有效处置因欠薪逃匿引发的问题。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要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精神,追究逃匿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快速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预案。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所需费用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职工情绪。要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并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事关职工切身权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高度,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做到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工业等部门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工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责任。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严肃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依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信访局
全国总工会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