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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9〕1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椐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继续把新增就业、控制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培训、鼓励创业等主要工作任务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确保政府和部门促进就业责任到位。
  (二)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及服务业的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中小企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鼓励自主创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推荐、失业登记、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四)规范、协调劳动关系。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企业活动,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广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严厉打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断改善用工环境。
  (五)健全失业调控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改组和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税费减免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6]154号)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2、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创业扶持政策
  1、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各地可根据创业者的项目选择和经营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也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2、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水平,改革财政贴息办法。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扩大贴息范围,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任何合法经营项目,均可享受贴息扶持。统一贴息比例,凡是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创业者,均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完善担保基金管理,拓宽担保基金使用渠道。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封闭运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创业者可取消反担保。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4、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逐步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和创业园区。逐步建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信用社区”可持续发展联动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支持创业信贷品种和经营方式创新,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和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
  (三)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就业困难户。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求职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包括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农村就业困难户是指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部分地被征农户和库区移民户。
  2、以上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在相关登记证(卡)上予以注明。就业援助对象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
  3、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4、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街道社区要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逐户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加强动态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实施就业援助和兑现扶持政策,努力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情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首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其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龙政综[2006]15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2、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规划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鼓励、推进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进一步组织好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3、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考核等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用好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培训经费,对城乡各类求职者参加就业培训给予一次性的培训补贴,对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鉴定补贴。
  (六)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各级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与用工单位的网络联系,推行用工单位用工报备和空岗报备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求职者和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库,不断扩大网上信息发布和求职招聘容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功能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介补贴。
  2、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龙政综[2006]154号文件要求,尽快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3、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及时、规范、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免费发放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各地要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登记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财政投入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工作扶持、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府规定的就业政策的补贴支出。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统筹城乡就业政策
  1、各级政府要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推进海峡西岸城乡统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突破口,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促进就业总体规划。保证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地方政府每年应从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快行政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村,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网,构建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制度。
  2、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实行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服务,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平等的就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住房、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方面提供方便。
  3、加强返乡农民工就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状况的调查,及时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时提供当地用工信息,组织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重新就业。扶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及时提供创业培训、用工推介、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门槛。
  4、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抓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落实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能,及时交流情况,及时解决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就业宣传,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工作的好经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好典型,宣传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吸纳就业的好做法。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学习法律、宣传法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就业服务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建立鼓励有劳动能力人员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将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就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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