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开展的,对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建立与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二、要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引导流通企业加快销售网点的布局和建设,强化配送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农民能就近购买到价廉物美、性能可靠、质量有保证、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家电下乡产品;要确保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兑现政府承诺。
三、要加强监管。政府有关部门要打破市场垄断,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优化家电下乡市场秩序;要建立投诉及查处机制,发生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保障我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海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家电下乡是促进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家电下乡工作以中央确定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定点销售、农民自愿购买、财政直补农户为基本做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程序简便、信息公开、各方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成立海南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省长李国梁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凤奇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
各市、县要相应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二、操作原则
(一)公开原则。家电下乡工作必须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农村家喻户晓。
(二)双认定原则。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产品和企业。
(三)网点设立原则。各市、县销售网点的设立要满足全省各乡镇村农民方便就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需要,各市、县乡镇一级的销售网点履盖率要达到100%。同一中标流通企业可以选择在我省不同市、县设立销售、服务网(点)。
(四)网点备案追溯原则。每个销售点,只能由一家中标流通企业进行备案,不能重复备案。中标流通企业对属下网点承担管理责任。
(五)流通开放原则。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排斥其他中标产品的销售,也不得限制其他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产品。
(六)方便购买原则。持有我省农村户口的农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的任何一家经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公告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七)财政补退属地原则。我省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申报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
三、实施时间
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实施,历时4年。
四、品种与价格
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具体产品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五、补贴对象及标准
凡持有我省农村户口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备案销售网点购买上述中标产品,均直接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每家农户在规定的四类下乡家电产品中,只可各购买一件。
六、补贴资金
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我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家电下乡流通企业。
承担我省家电下乡的流通企业,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推荐,经商务部、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家。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1.各市、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需履盖乡镇一级。各市、县所有乡镇至少要有1个销售点,不得出现没有销售点的空白乡镇。
2.销售网点备案登记及条件。
(1)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需进行备案登记。
市、县商务局负责备案登记受理工作,会同市、县财政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2)进行备案登记的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3.销售网点备案登记程序。经国家招标确定的我省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先将有关中标资质材料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再到市、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中标流通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提交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布置方案,经市、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确认后,由中标流通企业统一负责办理属下网点的备案登记。经备案确认的中标流通企业以市、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流通企业与销售网点签定的协议及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到网点所在市、县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八、省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商务厅。
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和指导全省家电下乡工作。
1.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2.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进行广泛宣传。
3.会同省财政厅公告家电下乡政策。
4.督促市、县商务局及时受理中标流通企业网点备案;指导市、县商务局抓好销售、服务网点建设与日常监管。
5.指导市、县商务局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
(二)省财政厅。
会同省商务厅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全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调度管理工作。
1.测算全省各市、县补贴资金需求,并予下达。
2.执行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加强资金调度,确保按比例、进度和程序逐级下拨补贴资金。
4.对县级财政补贴发放和乡镇财政部门(或县级财政部门认可指定的乡镇机构)的补贴审核认定工作适时开展检查、指导。
5.掌握各市、县补贴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搞好资金调度,保证按需下拨。
6.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案件。
7.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汇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完结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8.安排落实全省家电下乡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其他相关部门。
省委宣传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九、市、县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1.牵头并会同市、县财政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方案。
2.负责受理中标流通企业及属下网点的备案,并与财政局联合发布公告。
3.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备案的销售网点开展对农民的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宣传到村,家喻户晓。
4.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销售网点实施动态检查。
5.强化协调服务工作。协调中标流通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方便农民在本辖区内购买和维修;指导中标流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并协调解决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中标流通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经常督促检查,发生应急事件要及时到达现场,妥善处理。
6.加强检查监督。
(1)家电下乡工作正式实施前,市、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公布两部门的举报电话。
(2)巡查中标流通企业及其网点的承诺兑现、履行责任等情况。凡发现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农害农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会同市、县级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中标流通企业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对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报请当地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二)市、县财政部门。
1.会同市、县商务局对中标流通企业及属下网点的登记备案进行确认。
2.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拨付、发放补贴资金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
3.掌握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搞好资金调度,指导乡镇财政所按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4.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防止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行为,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
5.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6.家电下乡工作期间,每年度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清算。
(三)其他相关单位。
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十、对家电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要求
各中标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和规定,搞好家电下乡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要积极配合宣传、商务、财政等部门搞好家电下乡宣传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做到高效运转。
(二)加快网络建设。中标流通企业要加快推进市、县和乡镇级家电销售网点建设,有条件的可延伸到村。做到方便农民购买,就近维修。
要求: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市、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市、县一级的销售服务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手续。中标流通企业要到销售网点所在地市县商务局进行网点备案,并与市、县商务局签订《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附件2)。
(四)规范网点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商务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家电下乡销售门店标识;应尽可能保持连锁经营的统一风格。
(五)做好宣传工作。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全省家电下乡工作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附件3)和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告示内容包括: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六)规范促销行为。中标流通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搞好促销活动,但不得变相提价销售。
(七)搞好销售服务。
1.各销售网点要有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注意事项。
2.开填票据。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实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先退补贴后退货。
对符合“三包”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要求退货的,要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程序办理。
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办理退货。办理退货时,要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要负责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有关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到原补贴机构办理退款手续后,销售网点立即给予办理退货。
(八)加强促销安全管理。要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促销场所发生哄抢、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对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
(九)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一是督促所有备案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二是做好送货上门服务。凡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居住的自然村位于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履盖范围内,且交通条件便利的,应尽量做到送货上门;三是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工作;四是设立中标流通企业服务热线,及时快捷受理农村消费者投诉。
(十)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中标流通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加强中标流通企业及各网点相关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信息报送与工作总结
(一)信息报送。
1.各中标流通企业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和网点所在地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的要求,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方式,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及材料。
2.各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除了督促中标流通企业按时报送有关信息外,要按有关要求,做好市、县家电下乡信息报送工作。 市、县商务局从工作实施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海南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海南省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工作总结。
在我省实施家电下乡工作期间,各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及中标流通企业,要从农民受益、企业扩销、家电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等方面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报送一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标流通企业向网点所在地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分别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工作情况。
附件:1.海南省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销售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
2.海南省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
3.海南省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
4.海南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
5.海南省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