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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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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
津政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抗击“非典”取得决定性胜利以来,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并得到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逐步加大,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能力建设已得到全面加强。但是,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人员数量、学历与职称结构、整体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已不能满足我市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需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薄弱,专业设备缺口较大,检验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综合能力,根据原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和《天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年-2010年)》(津政发〔2003〕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决定用三年时间(2009至2011年),全面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公共卫生保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建设目标
  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我市市情。要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载体、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突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公益性,促进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投入保障机制,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理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经费保障有力,人力资源数量和结构合理,基础设施、实验设备满足我市分级管理框架要求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功能完善,职责明确,管理运行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适应、可持续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全面加强领导,履行部门职责
  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机构,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各区县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确定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能力
  (一)规范机构,合理划分事权。按照全国统一的名称,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更名为“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我市市情,规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统一内部科室设置。
  (二)加强载体建设,提升检测能力。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或调剂等途径,完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载体建设。有关部门要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建设质量。要按照与事权相适应、满足常规和日常监测工作需要的原则,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进行补充购置,在部分区县建立我市流感病毒监测参比实验室和传染病监测区域重点实验室。用三年时间全面提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载体建设和设备装备给予资金投入。
  (三)建立准入机制,加强人员管理。确定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录用或调入专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实行市卫生局备案制;三年内要完成对现有专业人员学历或岗位技能的培训,凡是未达标者要实施调离;对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使用,并要科学设定不同类别人员所占比例;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关公共卫生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完善监测体系,提升应急能力
  在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三年期间,要不断完善对危害因素和相关疾病的监测体系,研究各种危害因素与相关疾病有效控制措施和干预机制,做好不明原因和新发疾病的监测和预警,切实提高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政府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财社〔2000〕26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六、加强考核评估,推动任务落实
  建立完善工作规范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考核评估,加强政府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完成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除18个区县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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