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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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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社登〔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办):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8]111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社会团体登记费(包括社会团体登记费、社会团体审核申请手续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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