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处罚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处罚行为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聊城市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处罚行为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发(1998)265号),结合聊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面清理检查、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不符合规定向企业的检查、收费、罚款,切实排除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对合法的涉企收费项目,坚持透明、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示,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对企业的各种检查,严格检查内容、范围、项目等,控制检查次数,缩短检查时间,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三、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实行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到企业收费、罚款,必须将收费的依据、内容、标准、对象等资料报市物价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作窗口备案审批,填写《进企业收费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持《聊城市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行政执法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等相关证件,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方可进行收费。凡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有裁量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部门收费完毕后要将《收费通知书回执》送达审核批准部门。各收费部门要如实填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给企业的《市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登记备案簿》予以备案。未经审批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和不填写登记备案簿对企业进行收费的,一律按“三乱”论处。
四、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企业接受检查、缴费时,必须要求检查单位填写收费、罚款登记备案簿。对未经审批进行收费和不如实填写登记备案簿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缴费、罚款,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物价部门举报。企业接受未经审批、不如实填写登记备案簿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检查收费、罚款,而又不向纪检监察机关、物价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企业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该企业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及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物价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检查、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25%,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负责市直和经济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的抽查;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负责本地所属企业的抽查。对发现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是打击报复或刁难企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