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参统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兑现工作,经曲靖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规定,各县(市)区务必于春节前完成兑现工作。
二、根据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先养后退”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曲劳社发(2006)51号)文件规定,“先养后退”人员参照执行;其资金来源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要求在上级规定的兑现时间内发放,不得延误。
三、属于原工商业者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原工商业者的身份须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纳入原工商业者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四、2月20日前,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附表要求将附表1-附表3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