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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受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持续下滑的影响,国内实体经济受挫,一些企业倒闭停产,导致我市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已直接影响农民增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精神,积极稳妥应对当前形势,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促进外出务工农民就业稳定。各区县要组织专门工作组赴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津京、云贵等我市重点务工地区慰问回访,主动加强与农民工用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协调沟通,稳定在外农民工就业。引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可能稳定就业岗位,对失业农民工实施就地培训、就地再就业。在稳定传统劳务输出市场的基础上,主动出击,扩大争取市场份额,开辟新的外输渠道。市、区县驻外机构要负责当地泸州籍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收集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工的工资、保险等相关问题。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留守子女的入学教育工作,民政、妇联、共青团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让农民工在外安心务工。
  (二)扩大市内就业空间。结合泸州“四个四”发展战略,在四大产业、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积极支持有一定实力的返乡农民工开展以农创业,进行规模化经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市内用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策指导和服务。
  (三)加强市内企业就业岗位动态监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变化情况。从即日起,市内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单位用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3个月以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08)43号文要求报批。
  二、着力实施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
  (一)加大培训投入。以区县为单位,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体,统一组织实施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中央、省上下达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专项经费要全部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补贴资金投入,加大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积极引导社会、企业资金、设备设施投入。
  (二)整合培训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补贴政策,统一考核验收。各区县在2月15日前要制定出整合培训资金项目的实施意见。
  (三)调整培训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科学安排培训时间,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针对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技能特点,搞好“量身”技能提升培训;针对部分失业返乡农民工回归农村的实际,搞好新型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针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意愿,搞好创业培训;针对市场需求,搞好订单培训。
  三、着力开展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
  (一)组织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加快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供水、供电、沼气、修路、求学、住房、保险、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冬春农闲时期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各级政府和劳动、农劳等部门要积极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信息服务,搭建供需平台,开辟快捷通道。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二)鼓励企业安置。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企业吸纳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企业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突出的,各级政府要给予企业表彰奖励和政策支持。
  (三)开展失业救助。对在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确认,进行失业登记。家庭特别困难的,区县政府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四)实施就业援助。把失业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拓宽就业渠道。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供需对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从事种养殖创业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就业渠道。要抓好外派劳务工作,拓展外输渠道。
  (六)提供职介服务。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5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乡(镇)政府确认身份(失业返乡农民工系指在市外务工连续时间半年以上的2008年以来失业返乡泸州籍农民工),区县劳动部门实施。
  四、着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各地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要按规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开展以农创业示范行动,加大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各区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
  (二)提供工商政策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
  (三)提供税收政策扶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持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失业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四)提供信贷政策扶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大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允许返乡农民工用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要积极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发放信用贷款。要加强与各类担保公司的合作,扩大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探索用土地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五)提供土地政策扶持。支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和荒山、荒滩等场地回乡创业;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有关复耕及农用地政策执行。鼓励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鼓励创业园区向失业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园区创业,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五、着力维护失业返乡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建立维权通道。开辟失业返乡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和劳动争议。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
  (二)落实权益保障。协调农民工用工企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在结清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欠薪投诉,主动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和企业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积极协调务工地社保部门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接续社保关系。对在务工地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着力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困难和问题
  (一)保证子女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切实做到随到随入学,不让一名适龄返乡农民工子女辍学,有关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随迁子女入学。对随返学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严禁乱收费。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困难救助。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加强领导,全方位做好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估计,全面分析把握形势,高度重视稳定农民工就业和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强化优惠政策,果断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责任。区县政府是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村社要主动与返乡农民工接触、沟通,了解他们的现状、打算和需求,切实关心、关注、关爱返乡农民工生产和生活,认真作好思想疏导,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搞好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立联动机制,全方位做好工作。农工办、劳动保障、财政、教育、规建、农业、商务、扶贫、农劳办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法院、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农业、农劳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公安、人口计生、统计、农劳办、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全面系统掌握失业返乡农民工的情况,作好疏导工作;农工办、财政、国土、规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为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搞好服务;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农劳办等部门要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宣传部门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评论、消息、专题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鼓励、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各区县政府要把失业返乡农民工工作列入2009年政府主要工作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出台政策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贯彻意见,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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