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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创建和谐矿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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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其他机构  江西省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创建和谐矿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开展创建和谐矿区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创建和谐矿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为了促进赣州市矿业又好又快的和谐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赣州市开展和谐矿区创建活动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创建和谐矿区的重大意义
  赣州矿产资源丰富,有“稀土王国”、“世界钨都”之美誉,矿业开发历史悠久,我市矿业为中国革命和经济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目前全市现有矿山企业1300多个,矿业已成为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 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长期以来,人们重开发轻保护,矿业开发总体水平较为粗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高,矿业开发破坏矿区生态环境,部分国有矿山已资源枯竭,面临经济转型,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此,提出在我市开展创建和谐矿区的活动。
  和谐矿区是指矿区与周边的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矿业开发做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会和谐化、矿区环境生态化的矿区。和谐矿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创建和谐矿区有利于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有利于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有利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有利于推动矿区经济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通过创建和谐矿区活动,可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二、创建和谐矿区的指导思想、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突出规范开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平安,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用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产的全过程,用和谐平安的理念统领矿区管理的各个方面。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和及时修复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推进生态文明矿区建设;以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矿区稳定、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培育和谐文化、改善矿区环境为主要内容,构建和谐平安矿区。实现矿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持续发展。
  (二)目标
  1、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及推广,使我市矿业步入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到2020年基本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2、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 2009年6月完成专题研究。组织矿管、安全、环保、水保、土地、林业、公安等专家开展“创建和谐矿区”专题研讨,落实试点矿区,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 2010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创建4-6个示范矿区。总结试点工作,制定完善和谐矿区考核等相关制度。
  第三阶段: 2015年底前所有矿山全面实施和谐矿区建设。拟建、在建矿山必须按创建和谐矿区的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矿山限期达到和谐矿区的要求,及时进行阶段性的总结。
  第四阶段: 2020年80%的矿山达到和谐矿区标准。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解决矿山企业职工和矿山周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永续利用;保护与及时治理矿山环境,复垦复绿矿山所占用破坏的土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办实事、求实效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乎现实、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谐矿区建设。
  3、坚持依靠科技、开拓创新的原则。加强企业管理,应用先进生产技术与工艺,建立健全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分析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制定科学的创建规划,明确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5、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查找出存在和潜在的不和谐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预防一切不利于和谐矿区建设的因素。
  三、和谐矿区的基本要求
  (一)矿山企业合法化:依法取得采矿权,矿区设置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理各项手续、交纳各项税费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国有矿山企业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二)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矿山企业按科学、低耗和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各种矿产资源,合理布局,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和利用率。
  (三)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用先进、安全的开采技术和开采方式,降低开采成本。
  (四)生产工艺环保化: 生产矿山“三废”(废气、废水、废石渣)排放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五)企业管理安全规范化:依法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安全实施完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六)矿区环境生态化:矿山企业坚持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的原则,在矿山设计与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及时进行造林绿化等恢复治理,使矿山生产中不积存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闭坑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100%。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恢复治理历史遗留的采矿迹地,消除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水土流失。采取整理复垦,种草、植树造林进行复绿,或平整成建设用地等手段,综合开发利用废弃矿区。
  (七)矿区社会和谐化:矿区社会治安状态良好,矿业秩序规范有序。矿山企业与周边群众及有关单位关系融洽,社会和谐。
  四、创建和谐矿区的组织管理
  (一)创建和谐矿区的实施步骤
  1、试点阶段:矿山企业所属矿区要申报市级试点的,由企业负责,当地县级政府推荐;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要申报市级试点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创建市级和谐矿区的试点矿区由市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可自主确定县级和谐矿区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构建和谐矿区的基本要求,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勇于实践,大胆探索,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要注意积累试点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料,及时总结归纳。试点工作完成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对创建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推广阶段:由市政府下达市级和谐矿区创建的指令性计划。
  3、创建和谐矿区工作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二)市级和谐矿区的申报
  市级和谐矿区由所属企业或当地政府按以下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1、拟申报市级和谐矿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和谐矿区的要求编制创建和谐矿区方案,设计制定资源环境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考核指标。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2、申报单位完成和谐矿区创建工作的自查后,申请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3、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市级和谐矿区的审定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返回申报单位,暂不受理。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委派3名以上专家赴现场考察和谐矿区创建情况。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专家考察意见,根据市级和谐矿区考核指标进行审定。
  4、达到要求的矿区由市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市级和谐矿区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有效期三年。
  五、创建和谐矿区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和谐矿区的创建,以矿山企业或当地政府为主体,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和谐矿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和谐矿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分管矿业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矿业的市长助理,市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矿管、环保、水保、安监、国土、林业、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公安、中小企业局、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矿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我市和谐矿区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资源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谐矿区范围内残遗的矿产资源及矿区周边可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依法优先配置给创建和谐矿区的单位。
  (三)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复垦。和谐矿区范围内复垦的国有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产生的相应收益归复垦者。
  (四)明确林权制度,推进造林复绿。和谐矿区范围内造林复绿产生的森林资源权,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归造林复绿者所有。
  (五)优先项目扶持,推动试点工作。确定为市级和谐矿区的,将列为市政府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安排本市治理项目,并积极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创建和谐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创建和谐矿区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和谐矿区建设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创建和谐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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