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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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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郴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临床免费用血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适龄市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免费用血,是指免交公民临床用血时依法需交付的用于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等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向需要用血的患者告知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民在本市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任何地方用血时向医疗机构交付的临床用血费用可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可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400毫升以上不满8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为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在2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不满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二)涉及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的费用报销,只限机采成分血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者未献机采成分血的,在报销机采成分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卫生部规定的一个单位机采成分血等于800毫升全血的标准报销相应量全血的费用。
  (三)除无偿献血者可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在无偿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可累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固定无偿献血者连续5年内献血量累计在40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报销一次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只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献血者无偿献血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证;
  3.就诊医疗机构输血交叉配血报告单复印件;
  4.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明(内容包括临床用血者姓名、住院诊断、临床用血日期、临床用血量、品种、献血条码、经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业务公章,下同);
  5.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应当提供:
  1.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2.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3.临床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4.临床用血者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5.就诊医疗机构输血交叉下转第25页 配血报告单复印件;
  6.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证明;
  7.就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及用血清单。
  第六条 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因特殊情况无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的,需持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到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注明报销比例或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依法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出具有关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临床用血证明、用血清单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
  医疗保险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免费临床用血公民提供的临床用血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报销比例或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采供血机构供给医疗机构的相应血液品种价格为标准,报销相应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九条 郴州市献血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费用血进行严格审查,认真做好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对采取欺骗手段报销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返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郴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无偿献血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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