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妇幼卫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妇幼卫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幼保健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2008年妇幼卫生项目管理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制定了《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妇幼卫生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在我省全部105个县(市、区)实施,项目实施范围为原47个项目县(市、区),并新增肥西县等58个项目县(市、区)。
  二、请各项目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于2008年1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和所辖市卫生局,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召开项目启动会。
  三、新增项目县应积极收集、学习项目实施以来的文件、资料,认真研究项目目标、内容、政策、技术和管理规范,向老项目县学习,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各项工作。新增项目县实施方案应报省项目办审核后实施,并于2008年1月30日前召开项目启动会。各市要加强对新增项目县的督导、指导和检查,帮助其迅速跟上全省步伐。
  四、补助有关市、县(市、区)的项目经费,已通过2008年省财政厅第  号追加市县指标下拨。设备配置经费由各市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采购,实行实物发放。请各地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妇幼卫生项目实施方案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继续在我省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开展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为落实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妇幼卫生项目管理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降消项目
  1.孕产妇死亡率:到2009年底,孕产妇死亡率以省(项目县总数)为单位在2001年的基础上下降1/4。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项目县为单位下降到1‰以下。
  3.消毒接生率≥98%
  4.产前检查覆盖率≥90%。
  5.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0%。
  (二)国家妇幼卫生监测
  1.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0%。
  2.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以县(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
  3.开展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模式,2个国家级出生缺陷监测县(区)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4.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县(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降消项目:覆盖我省105个县(市、区)。
  2.国家妇幼卫生监测:覆盖我省10个市,所辖11个三网监测县(市、区)以及2个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县(区)。
  (二)项目内容
  1.降消项目
  (1)人员进修和培训。原项目县县级助产人员进修,重点培训产科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等。
  新增项目县县、乡级产科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培训和县级师资培训。
  (2)驻县专家蹲点。省级组织省、市级专家到原项目县蹲点指导,专家负责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项目实施工作,规范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
  (3)健康教育。各项目地区应积极推行"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的健康教育模式,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针对贫因地区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低,旧的风俗习惯等问题,举办"孕妇学校"、"家长学校"进行健康知识的传播;编写语言通俗、图文并茂的健康教育读本,发放至孕妇和家庭成员,广泛宣传住院分娩的好处;因地制宜制作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知识宣传画,张贴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公共场所,使群众了解有关孕产期保健知识,并提高妇幼保健服务利用率。
  (4)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原项目县要完善该项工作。新增项目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遭"和危急症孕产妇抢救中心。乡级负责筛查、村级负责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建设,做好平产的接生工作,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形成上下贯通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技术精湛、设备完善的抢救中心。
  (5)基本设备配备。新增项目县(市、区)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设备品目为:综合产床、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蓝光床、妊高征监测系统仪、产后康复综合治疗仪、围产期保健仪、脐血流监测仪、胎儿监护仪、新生儿转运箱等。
  (6)项目启动和宣传。新增项目县(市、区)要召开项目启动会,加强项目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降消项目"的内容,增强妇幼保健意识,提高医疗保健服务利用率。
  2.国家妇幼卫生监测
  (1)对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各级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水平,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2)完善和维护妇幼卫生三网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开展妇幼卫生监测。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幼卫生监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的程度。
  (3)在我省歙县及安庆市迎江区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我省实情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我省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4)省及各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要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培训、网络直报质量、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质量、数据收集、漏报调查和各级改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等方面的督导力度,从而扎扎实实地全面推进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降消项目
  (1)按照省妇儿工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降消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秘[2005]506号)要求,根据部门分工,落实项目任务,加强对项目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2)各项目市、县(市、区)根据部门分工,落实项目任务,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2.妇幼卫生监测
  (1)省卫生厅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省妇幼保健所按《妇幼卫生监测方案》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2)市、县(市、区)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在本地区的组织与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
  (二)培训进修
  (1)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新扩县(市、区)行政管理人员与县级师资培训,县卫生局与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乡、村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产科人员培训,市级提高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原项目县产科人员进修每县3名,省级负责安排1名,仍由省立医院、安医附院、蚌医附院、皖医附院承担;市级负责安排2名,由各市的市级医院承担。各县卫生局负责将人员名单于2009年1月底前上报到省及各市项目办,进修经费由安排到省、市的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三)资金安排
  1.降消项目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地区的人员培训、基本设备配备、驻县专家蹲点、项目宣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妇幼卫生监测
  中央财政安排妇幼卫生监测专项资金,对项目省开展人员培训、监测、质量控制等工作。
  (四)招标采购
  1.各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市采购工作。
  2.各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数量,并将采购结果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降消项目
  1.监督指导
  省级监督指导每年进行1-2次,覆盖不低于30%的项目县(市、区)。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制订和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经费使用、人员培训、设备配备和使用、项目宣传和健康教育、项目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场指导和专题讲座、群众反映和评价等。
  2.资金和设备管理
  (1)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05]252号)、《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防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05]253号)以及《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与物质管理办法》(财社[2005]254号)规定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县(市、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有明细账目,不得挪作他有。卫生厅和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等惰况进行考核。
  (3)项目配备的设备应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管理和使用,有专人负责,并保持完好状态。
  (二)妇幼卫生监测
  1.省级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各市要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省级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并落实专人责任。
  3.省级负责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4.各市于项目结束后向省级报送项目年终总结。卫生厅、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市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