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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电力迎峰度冬期间电煤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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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经明电〔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电力迎峰度冬期间电煤保障工作的通知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省内各主力发电企业:
  目前正值隆冬低温季节,省内用电负荷不断攀升,电煤消耗量不断加大。为确保电煤正常供应,保障全省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需求,现就电力迎峰度冬期间电煤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煤保障的任务和重点。煤电双方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冬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86号)规定的任务做好省内电煤供应保障工作。根据"皖煤保皖电"的原则,四大矿业集团要把省内电煤供应放在优先突出位置加以安排,重点做好华能巢湖、华电芜湖、大唐马鞍山、国电蚌埠和国投宣城等新电厂的电煤供应工作。各发电企业要按照"皖电用皖煤"的原则,优先接受省内四大矿发运的电煤。针对电煤年度合同未签的实际情况,煤电双方应立足长远合作与发展,自主协商预结算价格,发电企业不得无故拖欠煤炭企业的货款。
  二、统筹兼顾热电企业用煤。四大矿业集团要科学安排煤炭资源供应,保障省内热电企业煤炭需求,确保低温期间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对暖、气消费的需求。
  三、加强电煤保障监督检查。恢复电煤供应日报制度。各企业要安排专人按日上报电煤发运、消耗及库存等重要情况,加强对煤电企业执行电煤保供计划的监督。
  四、严格电煤供应保障责任制。煤炭生产企业是保证省内电煤供应的主要责任人,对不执行迎峰度冬电煤保供计划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发电企业是电煤采购的主要责任人,对购煤不及时、存煤量不足造成的无煤停机和非计划停机承担责任。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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