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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援助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阜新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用工需求下降,职工处于待岗、轮岗状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培训援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
  全市生产加工类规模以上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开工不足停产或半停产企业。
  二、援助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援助向企业倾斜。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员工就业岗位相对稳定,公益岗位援助政策重点由社区向企业转移,实施阶段性援助。除“4050”困难大龄家庭成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外,企业被裁减人员可临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操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凡经市经济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不景气的重点企业,通过调整班次、缩短工时、降低工资、不裁员开展生产自救或技能培训的,按公益岗补贴政策给予企业一定数量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临时性岗位援助期限时间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半年后政策自行终止。援助期间,企业不能有新裁减人员发生。县(区)属企业由县(区)政府负责掌控。
  (二)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对公益岗援助人员开展培训由企业组织为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并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和师资力量,通过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学、企业自主培训等方式,对企业解聘职工或待岗职工开展1至6个月的短期培训,政府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标准,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二产业普惠制培训补贴标准定为每人每课时1.5元。企业应将开班报告、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工种、培训专业等向劳动保障局申报,经核定后核发培训补助。没有能力组织培训的企业要把培训人员名单报到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经费由市劳动保障局拨付给培训经办单位。
  (三)整合资金,送培训到乡村。大力开展送技能到乡村,提高返乡回流农民工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全社会培训基地和乡镇、村就业网络作用,利用大批农民工返乡时机,积极开展返乡农民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一帮一、一对一、送师资下乡、送设备下乡、送教材下乡”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活动,把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劳动保障法规、维权以及新的就业观念送到农村。鼓励和支持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以订单、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利用1至3个月的时间,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对已经掌握一定技能的返乡人员进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竞争力,提高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
  三、保障措施
  为把以上援助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职工,市政府决定成立阜新市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协调办公室,具体成员如下:
  主 任:李忠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孙文韬  市发改委副主任
  崔耀国  市经委副主任
  赵作奎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立岩  市财政局副局长
  金开愚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 伟  市人事局副局长
  市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调度工作,及时研究支持企业和项目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规模项目、投产项目的用人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的就业培训工作协调机构,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按属地化原则,全面掌握受影响企业的分布、生产经营、职工生活状态,并对重点援助企业实施动态跟踪,及时做好援助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更新观念,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和稳步发展,确保下岗、待岗职工基本生活,力争通过全市各方面的努力,使这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实质性成效。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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