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大劳发〔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市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