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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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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甘肃省  
【发文字号】 甘食药监市〔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中的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从事挂靠经营、体外循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监督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大跟踪检查力度。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三、大力整治药品零售企业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督监测力度,及时将虚假违法广告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药品广告,报请省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违法广告药品在本辖区内销售。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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