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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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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09〕9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2009年1月11日,中央电视台以《北京部分"男科医院"夸大病情都为"利"》为名对北京曙光男科医院和北京圣保罗医院虚假宣传、夸大病情、过度治疗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报道。此事件发生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2号)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的相关规定,自1月15日至2月25日在北京地区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工作集中开展清理整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求医疗机构做到执业行为法制化、管理方式制度化、基础质量规范化、检查用药合理化。切实纠正重市场运作,轻医疗质量管理的状况,在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终末质量的管理,使"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京发改发(2008)1083号)要求,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宣传误导患者,欺骗群众,夸大病情,过度服务等问题要及时调查,证据确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协作,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进一步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本次工作结束后,要将本辖区依据本通知内容开展工作情况汇入清理整顿专项工作总结中,于2月底前一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张涛     电子邮箱:yzc@bjhb.gov.cn
  联系电话:83970631  传真电话:83560322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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