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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桂劳社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实施日期】 2009-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95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08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第70周岁起计算,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四)至2008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六)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
  同时具备本条第(四)、(五)、(六)点条件的可累计增加。
  (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至第(六)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08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08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核准。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六、调整要求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于2009年1月24日以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同时请各单位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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