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环境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将《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环境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水平,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推进“环境立省”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我省污水处理形势严峻。
1、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以下称COD)减排任务重。随着“环境立省”战略的全面推进,我省的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家和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到“十一五” 末(2010年),我省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21万吨,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截至2008年底,我省COD排放量比2005年仅降低了1.5%,距“十一五”末削减目标还有很大差距。我省“十一五”污染物削减任务的约80%必须在2009年和2010年两年内完成,加上新增排放因素,我省污染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COD减排任务异常艰巨。
2、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我省COD排放量的90%来源于居民生活用水排放,COD减排措施的重中之重是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按时建成和稳定运行。目前,全省仅建成污水处理厂20座,其中19座投入运行,9个市、州、地所在地有7座,88个县(市、区、特区)仅有12座,占县城总数的13.6%。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和制约我省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3、污水集中处理率低。截至2008年底,已投入运行的19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仅为40.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际处理水量仅为设计能力的54%,有9座厂的实际处理水量不到设计能力的50%。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网不配套,收集和处理率不高的问题,进水水质大部分未达到设计值,不能充分发挥减排效果。
4、体制机制不顺。一是政企不分、事企不分,实施主体、监管主体错位。多数污水处理厂仍保留行政或事业单位体制,未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导致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执法有违公正。二是收费主体不明确。国家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所收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企业的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因此,收费主体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但我省污水处理体制改革不深入,市场化程度不高,污水处理费多由政府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政府部门成为收费主体。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
1、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6年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总额为8870万元,2007年增加到11960万元,比2006年增加34.8%,2008年征收总额为14000万元,比2007年增加17.1%。截至目前,全省市、州、地所在城市和所有县(市、区、特区)城均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全省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约为0.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的全面开征,对于推进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产业化、市场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收费性质未按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属于服务价格。为推进污水处理的市场化改革,2003年我省已将污水处理费列入《贵州省定价目录》。因此,污水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但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地区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使改革不到位。
3、成本监审数据缺乏。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县的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多数市州地所在地和一些县的污水处理厂尚处于调试设备或试运行阶段,缺少正常运营成本,使得成本监审和收费标准调整工作难以推进。
4、污水处理费总体水平偏低。目前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均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20—0.80元/立方米,平均水平为0.50元/立方米,但总体水平仍然偏低。
5、一些地方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重视不够。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但一些地方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一些地方还存在未将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拨付用于污水设施的运行及建设等。
6、自备水源关停力度不到位。各地对自备水源的关停力度重视不够,力度不到位,自备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难度较大,自备水所占用水 总量比例较大的地方,污水处理费流失情况也较严重。
(三)明确目标、狠抓落实。
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对城镇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效率,是实现“十一五”COD削减目标的关键。各地要按照到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贵阳市达到8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50%的分类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改革。
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污水处理收费改革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2008年12月召开的全省污染减排攻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细化方案,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收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积极稳妥地把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推向深入。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四)促进污水处理企业体制改革。
要从有利于企业和行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促使企业着重在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上下功夫,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市场机制的建立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科学、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起明晰规范的产权关系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污水处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五)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企业正当获取的有偿服务收入,收费和使用主体是污水处理企业。收费方式应由污水处理企业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还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由当地政府明确代收单位。
(六)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
污水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范畴。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按照定价权限、程序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七)实施有利于污染物减排的价格机制。
要尽快改变不分对象、不分污染程度,按统一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积极探索和推行按用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收费的办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条件具备时,适当拉大各类用水污水处理费的比价关系,重点提高工业污水,特别是水污染严重的造纸、酿造、皮革、农药、化工、电镀、电解等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根据污染程度收费。
(八)完善成本补偿机制。
城镇污水处理成本是制定收费标准的基础,由各级成本监审机构按权限实施监审。对于正式运营满一年的污水处理企业,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和《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成本监审。要严格控制污水处理设施和必要辅助设施成本费用,凡与主营业务无关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凡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
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月报年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的监审。根据企业经监测达标后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测算其运营成本,逐步建立污水处理社会平均成本指标体系,促进成本补偿机制的形成。
(九)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应设立污水处理费专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按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安全高效使用。
本地有多家污水处理企业的,按各污水处理企业的实际处理量拨付污水处理费;本地所收污水处理费总额不足以拨付全部污水处理费的,根据各企业实际污水处理量占该地区污水处理总量的比例核拨。当年污水处理费经核拨后,如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另有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安排节余资金补助工程建设。
要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省级物价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污水处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巡查。2010年底前尚未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或试运行期满的污水处理厂仍不能达到正常运行的,要停止该地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并视情况将提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收缴上级财政污水处理费专户。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净资产利润率,对盈利水平超出确定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要适时核减收费标准。要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的发生。污水处理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相应停止拨付或扣减污水处理费。
(十)加大自备水源关停力度。
加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征收主体,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征收率。
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必须限期全部关停;对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地区的自备井,要强化监控,适时关停。对自备水源关停力度不到位,严重影响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暂缓审批其水价调整申请。
三、区分情况、分类推进
(十一)对正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运行维护成本加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污水处理费。
对正式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运行维护成本加确定的净资产利润率,在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企业发展需要与居民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于2009年上半年以内依程序尽快调整收费标准。受居民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短期内不能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的,要按照“小步快走”的原则,分步调整到位。
(十二)对尚处于调试设备或试运行阶段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核定污水处理成本是准确制订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重要前提和依据。目前我省多数市州地所在地和一些县(市、区、特区)的污水处理厂尚处于调试设备或试运行阶段,其正常运营成本无法准确测算,为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地方,要在2009年上半年以前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各市(州、地)所在地、县级市、县(区、特区)的临时收费标准要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的要求,合理制定污水处理临时收费标准,为污水处理设施的平稳运行和污水处理率的稳步提高奠定基础。
(十三)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方,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收费标准。
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地方,且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比全省同类地区平均水平偏低的,要在2009年底以前尽快提高现行收费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作为补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
(十四)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要加快推进。
地处长江三峡水库影响区、上游区城镇的地区,水污染治理工作任务更显繁重和紧迫,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工作必须重点加快推进,征收标准可适当高于其他地区,原则上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四、统筹协调、提高效率
(十五)严格工作程序。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在统筹考虑当前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发展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积极稳妥的调价方案,切实把握好出台时机和力度。各地在研究水价中须重点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调整,优先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十六)提高效率。
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依照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提高行政效率,各市、州、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方案统一组织听证,采取一次性听证、一次性审批的办法,听证可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采取简易程序。其他类别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未纳入听证目录,其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各级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
(十七)扶助低收入群体。
在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要对低收入群体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妥善制定补贴办法或采取减免收费的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此受到大的影响。
(十八)加强监督。
各级物价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征缴率,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积极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评估监督工作,评估结果应作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依据。对污水处理费调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适时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污水处理乱收费行为,切实纠正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
(十九)加强宣传。
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营造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取得社会各界对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促进全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十)明确责任,严肃考核。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抓好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到人,加强考核。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级物价部门将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时,严肃考核市、州、地物价部门对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