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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5
【实施日期】 2009-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韶关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以扩大就业为导向,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就业工作,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与就业同步较快增长。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积极推动“双转移”。紧紧抓住“提高城市和产业集聚度,培训和配置人力资源”两个关键,全面贯彻落实产业和农村劳动力“双转移”的各项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积极主动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做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特色产业集聚度,大力发展特色工业、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强培训和就业指导,引导农村劳动力加快向城镇的二、三产业转移,打造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必须统筹兼顾城乡就业,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外来人员流动就业工作。加快形成城乡平等的培训就业制度、城乡贯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惠及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计划。
  (四)打造职教区域中心。继续贯彻落实《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职业技术教育区域中心的实施意见》(韶市联[2008]9号)要求,充分发挥我市生源优势、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和就业优势,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全力打造以“四大基地”为重点的职业技术教育区域中心。按照提高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要求,把教育培训特别是面向农村的中职教育、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作为促进就业、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力提高人力资源素质,为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社会实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五)完善市场服务功能。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模式,整合人才、劳动力、高校毕业生三大市场,打破部门分割的状况,集中各种要素,为人力资源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有形市场和网络市场的统一、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的统一、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的协调统一。健全市场设施、完善市场功能,构建服务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功能多样化、信息网络化、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服务平台,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益。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及时分析本地就业失业形势,制订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建立加强失业预警机制,保持本地就业局势基本稳定。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  二、继续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担保条件,按《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减化办理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意见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发展前景较好、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资金投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点安排用于解决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经费。
  (十四)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新发《再就业优惠证》,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将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有关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的文件执行。
  三、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0年计划每年组织参加“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量保持在1000人以上,并达到90%以上的培训合格率,力争扶持2000名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就业不低于6000人的倍增效应。鼓励青年创业,每年组织400名有创业意愿及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培育一批有专业技术、懂经营管理,并获得“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中国项目认定资格的师资队伍。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韶关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七)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广东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小企业孵化基地集中吸纳失业人员创业。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十九)优化创业服务。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  四、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二十)构建劳动者学有所教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市产业转移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本市劳动力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认真落实《韶关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韶农工办[2008]1号)、《韶关市百校扶百镇双百挂钩对口培训工程实施方案》(韶农工办[2008]2号)要求,真正把培训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缩小差距的关键,通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和二、三产业转移,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
  (二十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8—2012年,力争组织劳动预备制培训(含入读技工学校和中职学校)、转移就业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技能劳动者20万人次以上。到2012年底,力争全市技能劳动者占非农产业人员的比重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达到20%左右。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加快发展技工教育的要求,到2012年,建成功能比较完善的东郊技工教育基地、十里亭技工教育基地、省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到2012年全市力争建成3所以上示范性技工学校,10所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所骨干技工学校或分校。全市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年培训规模达到2万人次以上。“十一五”期未,全市建成1个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1个以上技师工作站,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就业训练中心(基地),认定一批实力较强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基地,建成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加快全市职业资格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根据我市支柱产业发展对新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开发1—2个新职业(工种)。
  (二十三)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培训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同时积极争取省的支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精神,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  五、完善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包括:1、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符合“4050”年龄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失业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残疾证》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被征地农民且在1年内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7、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十五)实行特殊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六)给予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家庭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辖三区提供就业岗位多、成效显著的创业典型由市直全民创业专项基金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奖励资金,具体申报条件按《韶关市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参照执行。
  (二十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企业所在地户籍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八)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非在编岗位以及街道社区筹资开发的就业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按隶属关系报市和县(市、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二十九)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三十)重点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台帐,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建立困难就业援助联系制度,通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实行“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要创新就业援助服务模式,开展“路径”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效率。组织成立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援助联盟,在有志创业的失业人员和企业、政府之间搭建一个有效、快捷沟通的平台,重点扶持困难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乡镇(街道)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三十一)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换证工作,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信息转录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要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  七、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
  (三十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制度,继续将扩大与促进就业指标作为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六)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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