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科技研发,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外企业在厦设立研发机构和地区总部,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厦门市海峡西岸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此,我们制定了《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厦门市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厦门市海峡西岸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发挥科技人才作用,促进知识型服务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将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第三条 在厦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研发机构,应依法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研发机构按企业分支机构或区域性研发中心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手续。
第四条 申请确认的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三) 研发机构的总人数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研发机构总支出应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相关的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1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确认研发机构,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复印件(仅对外商投资企业)。
(三) 研发机构章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应出具组织机构有关材料。
(四) 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 当年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六) 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市科技局自接到上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第六条 鼓励经确认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研发机构,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鼓励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安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积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立项,并给予科技经费重点支持。研发机构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市科技局给予优先推荐上报。
(二)鼓励研发机构申请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扶持政策。
(三)鼓励研发机构参与并优先支持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的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标,积极承接社会组织及个人委托的科技开发项目。
(四)鼓励研发机构与高校、企业和其它科研机构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积极申报市科技合作创新计划项目的,申请科技合作鼓励引导资金支持。
(五)鼓励研发机构积极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请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资格认定和资金支持。
(六)鼓励研发机构与本市其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向社会开放其实验室、研究中心、试验基地,提供有偿服务。研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为本市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
(七)鼓励研发机构积极申请国内外专利,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八)鼓励研发机构承担高水平的科技会议,对主办或承办海峡两岸和国际等高水平会议的,市科技局给予资金补助。
(九)研发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发明、发现和其它科技成果,可优先推荐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奖项的评审及评奖,其研发人员可以按照厦门市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十)对为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研发机构和有关人员,市科技局优先推荐参与本市的评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 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
(二) 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三) 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四) 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 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八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壮大机构规模,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应重视产学研结合,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素质人才;应加大研发投入,带动行业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经确认的研发机构每年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一次统计报告,每两年复核确认一次。对逾期未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研发机构提供的有关申请、复核材料应真实可靠。凡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追回相关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