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增至5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520元调增至61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580元调增至680元。
二、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调增至50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350元调增至410元。
三、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500元。
四、调整标准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渠道列支。被兼并、转让、改制企业调整标准所需费用由现单位解决。改制企业在改制时提留的备用金中解决。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清算预提的费用中解决。
五、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