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及《2008年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相关要求,为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产业发展重点,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一)确定产业发展重点。按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要求,促进服务业尤其生产性服务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结合东莞实际,重点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物流会展、科技服务、商贸服务、文化创意、外包服务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
——金融服务业。加强与香港、台湾金融业的合作,大力引进港资、台资金融机构在我市开设分支机构。壮大地方金融企业,鼓励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东莞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品质。创建金融安全区,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电子网络建设,大力开展理财服务、中介服务、网上银行等新型服务。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畅通融资渠道,构筑完善的中小企业投融资体制。
——现代信息服务业。大力发展网络增值服务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数字设计创意业、动漫与网络游戏业、面向商贸流通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业、面向生产制造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外包服务业、电子商务、数据库业等,努力把东莞打造为继广州、深圳之后全省又一现代信息服务业重要基地。
——物流会展业。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保税物流和第三方物流,把东莞建设成为面向大珠三角地区的制造业物料供应中心和产成品仓储转运中心、生活资料后勤供应和储备基地以及衔接大京九沿线和珠三角地区的双向物资集散地,建设成为服务全省甚至辐射华南地区的区域性物流中心。
突出以工业展览为主导,加快推动会展业升级,扶持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影响力强的专业会展品牌,加强对外合作尤其是莞港合作,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办展企业和大型会展品牌,提升会展专业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健全完善会展产业配套体系,推动酒店、旅游等商务设施和软件服务升级。
——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形成支撑产业升级转型的高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创新体系,重点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行业技术中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做大做强生产力促进中心。
——商贸服务业。加快推进商贸服务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构建与制造业协调发展,与国内外市场紧密衔接,业态创新、管理先进、功能完善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与流通有机融合。培育发展一批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使其成为工业原材料供应、商品流通分销的重要媒介。大力发展贸易分销业,建立销售渠道和网络,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自主接单能力”。
——文化创意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文化传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四大领域,培育打造一批创意产业园区,形成创意产业集聚效应。
——外包服务业。重点发展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业务流程外包,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积极开拓生物医药、医疗保险、建筑工程、数字内容等领域的服务外包业务,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之一。
为此,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研究规划,进一步研究、细化我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和支持方向。市经贸、科技、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完善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行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负责落实)
(二)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加强统筹市域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要大力发展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及物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虎门港要依托港口码头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及相关专业服务;东部生态园要突出高端产业与生态环境相融合,为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和周边镇区提供现代产业服务;长安新区要努力构建创意设计产业化、市场化的服务平台,重点发展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经济技术中介、网络信息、金融和投资服务等高端服务业,建设成为国际创意集聚和交易中心、高端服务业基地和粤港合作重要基地;同时打造成为国际高素质人才集聚和交流中心。市区要着力发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教育培训、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
为此,各园区港口及镇街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订完善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促进措施。(各园区港口及镇街负责落实)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园区港口及镇街可结合各自特点,整合生产性服务业资源,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群化发展载体,形成各具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功能区。支持规划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市、镇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支持。(经贸局牵头,各园区港口及镇街负责落实)
(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重点安排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生产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市发改局牵头,各园区港口及镇街负责落实)
(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生产服务。重点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承接融资租赁、研发设计与样品制造、咨询服务、产品检测、第三方物流、专业售后服务、设备维修与租赁、节能环保服务、人才交流与培训、会展传媒服务等服务外包业务。重点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品设计和质量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示范项目。(科技局、经贸局牵头,各园区港口及镇街负责落实)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奠定产业基础
(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以松山湖为主体,重点发展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部基地,以东莞大道沿线中央商务区为主体,重点发展商贸、会展、金融、中介等高端服务业总部基地,以虎门港为主体,重点发展物流总部基地。
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莞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经认定后市镇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经贸局牵头,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滨海新区负责落实)
(二)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企业集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实施意见》,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创新服务业组织形式。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持有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对申请财政补助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从财政各类对口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工商局、财政局负责)
(三)培育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修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把创新金融、创意设计、文化创意、网络技术(包括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等具有高新技术成份的高端服务业和战略产业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科技局负责)
三、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律不予执行。对新兴生产性服务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允许各类经济主体经营,并积极试行登记注册。设立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其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条件依国家有关规定按最宽要求办理。(工商局负责)
(二)加快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的信用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整合保险、税务、质检、海关、公安、法院、民政、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09年底前开通使用。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披露信用信息。(市信息办、人民银行牵头,海关、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重点实施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化计划。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邮政快递、客运服务、商务服务等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大力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积极组织制订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内控标准。力争到2010年末,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服务业标准覆盖率达到70%以上。(质量监督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
四、推动自主创新,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
(一)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规划建设一批研究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服务业技术创新提供强力支撑。贯彻落实《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等扶持政策,支持服务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提出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和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的具体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在东莞市安排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创新与产品创新纳入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范围,经认定的服务创新产品列入东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三)支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新确定的各类名牌名标,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强化对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的利益激励,建立高端紧缺人才评定机制,鼓励引进各类生产性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与有条件的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加强生产性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将服务业人才培训列入全市人才培训与交流计划。(人事局、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五、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深化莞港台服务领域的合作。发挥地缘和产业优势,积极引入港台生产性服务业,推动莞港台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合作与融合。借助香港服务业国际化优势,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撑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联合香港承接全球服务业转移和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和国际服务业支持中心。(外经贸局牵头,各园区港口及镇街负责落实)
(二)建立服务输出支撑平台。加强服务出口通关服务,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适合服务产品特点的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支持和组织各类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软件技术交流活动。(外经贸局、经贸局)
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扶持。用好“科技东莞”、“商贸东莞”工程的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重点促进东莞市生产性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新突破。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和创办大型国际会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建设和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重要产业基地和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产服务领域的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标准化、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积极向国家、省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推动企业做大做强。(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及科技局等负责落实)
(二)落实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既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调整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金融支持。参照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政策,探索制定服务业融资支持计划,运用风险补偿和贴息等方式支持信贷资金投入中小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到创业板上市,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开展技术研发。(金融办牵头,财政、经贸、外经贸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
(四)加大土地等资源扶持力度。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实施意见》(粤府(2008)66号),在土地利用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建设上对生产性服务业给予适当倾斜。稳步推进“退二进三”的产业布局。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国土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各镇街负责配合落实)
(五)理顺服务业价格政策。消除服务业与工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政策差异。在1年内基本实现服务业(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与一般工业在用水、用气方面同网同价。清理并减少服务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规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物价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成立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镇街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区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改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委托授权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向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促进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提高公信力和服务能力。(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服务业发展指标列入全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完善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街也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服务业发展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统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