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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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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政办函〔2009〕8号
【发布日期】 2009-01-15
【实施日期】 2009-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育,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结合我市矿山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有煤矿3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498家(含砖瓦轮窑粘土矿198家,地下矿山80家);尾矿库6座。其中98%为小型矿山,安全基础薄弱,管理松弛,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安全条件较差;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和近期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对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
  二、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矿山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做到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安监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矿山安全整治标准,加强对持证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伤亡事故;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无证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已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公安部门要禁止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和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加大对非法买卖民爆物品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和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电力部门负责矿山周边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管,禁止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和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供电。
  三、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辖区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补办相关手续,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四、抓好、抓实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要建立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区、县(市)政府每季度、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矿山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建立台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抓紧治理措施的落实。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演练。
  五、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继续深化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国土资源、安监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顿与规范,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环保、林业部门要坚决关闭污染环境、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企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地下非煤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露天矿山要深入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淘汰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煤矿企业要加顶板管理和防治水工作,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巩固发展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成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矿山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推行先进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七、严格执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小型矿山企业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3个月,死亡3人及以上的停产整顿6个月,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要吸取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各级政府要建立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的责任体系,将其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要认真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35号)有关规定,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考核干部领导水平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  附件:

长沙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立足于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切实强化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尾矿库企业生产行为,促进全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2009年1月底前再次对全市所有尾矿库进行安全度评估,全面客观地掌握尾矿库安全状况;2月底前整顿关闭危库,停产整改险库,基本消除尾矿库安全重大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尾矿库;12月底前所有关闭取缔和停止运行的尾矿库完成隐患整治和闭库工作;尾矿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率达到100%;新建尾矿库“三同时”审查验收率100%;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组织机构保障
  市政府成立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文树勋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长沙电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事务及相关协调工作。
  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由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落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查清尾矿库安全状况。要聘请专业机构对全市所有尾矿库(新建尾矿库除外)的安全度进行安全评估。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每座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每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坝体稳定性、防洪设施、排水设施、观测设施及下游人员、设施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每座尾矿库的安全度,全面客观地掌握尾矿库安全状况。各县(市)辖区内尾矿库基本情况和整治方案由县(市)长签字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制订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辖区本系统尾矿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台帐,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库、险库进行隐患整改设计,逐库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
  (三)明确尾矿库整顿关闭重点。下列尾矿库予以关闭:被确定为危库的;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废弃的尾矿库;严重威胁下游安全距离内居民和学校、集市、铁路、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饮水水源安全的尾矿库;未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尾矿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尾矿库。下列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被确定为险库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尾矿库;库内存在非法采(选)厂及其他非法设施,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尾矿库。
  (四)明确尾矿库隐患整治时间要求。
  1、关闭库应于2009年2月底前全部关闭到位,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
  2、停产整顿库定于2008年12月底前全部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3、凡关闭库、停产整顿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存在城镇居民和学校、集市、铁路、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涉及饮水安全的,于2008年12月底前消除险情;险情未消除前应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检测监控。
  (五)落实治理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明确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治理责任,落实尾矿库治理资金,整治尾矿库隐患。
  (六)明确整治效果。通过专项整治,尾矿库坝体应通过稳定性复核,整治后的坝体无塌陷、裂缝、位移、沼泽化等情况;坝体浸润线深度符合设计要求;排渗设施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符合要求;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按设计方案修筑;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符合要求。关闭的尾矿库必须经整改后达到管道设施规范,截洪、排洪泄洪、排渗、排水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齐全,尾砂坝库植被覆盖良好,达到闭库标准和要求。
  (七)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和重要设施。对尾矿库下游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及重要设施,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对危库、险库威胁范围内的居民,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险情未消除前必须落实现场监控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
  四、整治措施
  (一)明确管理责任,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
  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各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归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要将辖区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管责任人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对全市尾矿库实行市、县二级挂牌督办制和整改销号制。对确定为危库、险库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确定为病库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各类尾矿库,各级政府要定期跟踪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尾矿库未经整改验收合格,不得销号。
  (二)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发改、经委、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格实施“十个一律”:
  1、对没有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2、对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选厂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3、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下达停止生产指令;
  4、对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5、对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安监部门批准的尾砂回采再利用行为一律取缔;
  6、对非法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
  7、对废弃的尾矿库以及已达到设计库容的尾矿库一律予以闭库;
  8、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
  9、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10、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尾矿库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各相关人民政府要把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与小选厂、小矿山整治相结合,加强群众和新闻监督,加大对非法生产、违规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关闭向已闭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排放尾矿的选厂和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选厂;对非法选厂及尾矿库,特别是在尾矿库内外的违规选矿点,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采取断水、停电、行政问责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四)严格供电管理
  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对选矿厂的供电管理,不得对非法选矿生产活动提供任何电力供应;对列入整顿关闭名单的尾矿库一律不予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要及时停止供电,直至隐患整改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电。对于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立即拆除选矿厂的供用电设施。
  (五)严格整顿关闭验收
  对整顿关闭和隐患整改完毕的企业,各地应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相结合”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安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三同时”规定,严格审查把关。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地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整改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尾矿库溃坝、垮坝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情况,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整治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强化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查和巡查。2009年1月中旬前,各县(市)要对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2009年2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凡不能按时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任务的,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将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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