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部门
人防工程建设费,由现行各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0元降为每人5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由 50元降为 25元。
防空地下室(6B 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1300— 1800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800元/平方米计收;由1100—1500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二、质检部门
计量检定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一。其他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155号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由现行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 0.5‰征收。
四、公安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工本费,由现行40— 60元/人降为20元/人。
五、农业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由现行 10元/本降为5元/本;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由现行 0.2 —0.25元/只(禽类检疫)降为 0.1元/只。
六、税务部门
税务发票工本费,降低标准情况详见附件二、三。其他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工商部门
著名商标评审、公告费,由现行3000元/件将为2700元/件。
八、人事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由现行60元/模块降为55元/模块。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由现行30元/月降为20元/月。
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加强管理,节约成本,做到降低收费标准不降服务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降低标准表
附件2:山东省地税发票工本费降低标准表
附件3:山东省国税发票工本费降低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