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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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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卫医〔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5
【实施日期】 2009-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我厅制定了《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以下简称《五不准》),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制定贯彻执行《五不准》的实施办法,明确奖惩措施,保证《五不准》得到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五不准》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严重违反《五不准》的医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五不准

  一、不准上班期间脱岗。
  二、不准酒后从事诊疗工作。
  三、不准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接听与医疗工作无关的电话。
  四、不准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吸烟。
  五、不准在工作场所进行打牌、玩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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