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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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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苏价费字〔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  附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9]1号

张家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的请示》(张价费[2008]39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关于“省辖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3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和“逐步将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的要求,结合目前省内相关服务机构大多带有自然垄断服务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视同《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特殊经营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对符合本批复规定条件的这类服务收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遵循“保本微利”、“促进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制定试行收费项目、标准(包括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上级备案后试行。试行期满,通过市物价局专项成本监审后,制定正式收费项目标准,并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实施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双方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其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发票,并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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