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现就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接生人员,要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规定,做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要认真签署住院分娩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完整填写产妇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发现或怀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或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并登记造册,报送辖区计生办。
二、进一步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
(一)加强出生统计报告。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各助产单位每月底要向市卫生局报告本月出生人口情况,同时抄送各辖区计生办。
(二)各计生办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本辖区管理的,要进行核实统计,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登记造册由市计生局在10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基层计生办按月汇总住院分娩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生登记报送市人口计生局。
(三)各镇、农场卫生院和镇、场计生办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统计工作,减少漏报,不断提高统计质量。
三、加强部门联合,共同组织实施
出生登记管理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市人口计生局要协同有关部门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住院分娩和公民申领身份证明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协调财政部门解决出生登记管理的有关经费。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应按法定身份证明录入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对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按法定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校正。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要对助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记录内容要涉及孕产妇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配偶姓名、胎次、产次、婴儿性别、出生时间、住院号等有关信息,出生医学登记表由市卫生局统一发放,规范管理。
(三)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因《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非住院分娩没有《医学证明》的,必须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入户登记。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证明,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经所长审批,准予办理入户籍登记手续。婴儿出生入户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但必须凭另一方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该婴儿尚未办理入户登记的证明,方可办理。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市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沟通、协调和通报出生人口信息。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助产单位的医务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