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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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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8〕14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5年2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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