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容易导致政企职责不分,影响国家行政机关发挥职能,破坏经济秩序,引发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在近期开展的清理“小金库”专项工作中,发现个别市级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有的以职工个人、亲属名义入股,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有的甚至在中介组织、经济实体中兼职。为严明纪律,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重申如下纪律规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
行政机关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组建的中介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中介组织经营的界限。严禁行政机关利用掌握的行政管理职能为经济实体、中介组织谋取非法利益。严禁用经济实体、中介组织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开支。
凡是经济实体、中介组织,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由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转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得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二、上述机关的公务人员(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同)一律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已经经办、兼职或从事的,应限期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本人坚持在公司(企业)任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机关职务,并将其人事、工资等各项关系转到所在公司(企业)。少数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或履行职务聘任合同的,可写出专题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批准后,可暂时留任,聘任合同到期,应即辞去企业兼职,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兼职企业的报酬。
三、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月内,停止其从事或参与的营利性活动,退出股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情况说明。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主动退出所占股份、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县区、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组织领导。要组织隶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纪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本通知下发后,隶属单位仍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对公务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如实申报和自查自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