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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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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批复立项、招投标及建设实施各项程序,杜绝违规操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预防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申报程序。鼓励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积极编制提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项目。项目编制提出后,由项目提出单位主管部门与市发改委或经委进一步研究整理,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或经委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立项报批实施。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所有项目都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施工许可、项目招标、监理及施工合同等手续,市发改委、经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地震等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项目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手续齐备、程序合法。
  三、规范项目招投标程序。除由企业投资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由企业自主组织招投标外,其它由国家和自治区拨付资金、国债投资、财政投资、赞助资金建设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项目法人单位均为项目主管部门,具有项目的发包权,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其它单位无权组织项目招投标。
  四、规范项目管理责任制。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四制”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层层建立管理责任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确保项目实施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全面落实。
  五、规范项目监督监察机制。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察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时限,分阶段向市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分管基本建设的领导汇报项目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现场管理、存在问题等方面的情况,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指导项目规范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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