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袁州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便于操作,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优惠时限
从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凡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居民,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经房管部门确认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在优惠期限之外购买的住房、单位购房和居民购买商业用房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惠标准
1、凡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并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最高可申请20万元公积金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0年,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在还清贷款后又另购新房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2、凡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和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除单体别墅外)的居民,购房人均按1%缴纳契税。与住房配套的柴棚间和车库不作为非住宅办理相关手续,只作为附房办证;
3、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以上的住房和个人将房屋登记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自建房、联建房、集资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买卖双方不负担营业税、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住两年以上唯一生活用房的,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4、非城区居民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办理房产证后,同时可办理购房户主及直系亲属的城镇居民户口登记;
5、开展存量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凡购买存量住房需申请按揭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
6、在优惠期间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自来水公司300元/户、供电公司500元/户(非市供电公司施工配电设施的小区除外)、深燃有限公司500元/户、广电网络公司180元/户、电话安装30元/户的配套设施开户费优惠。
三、确认程序
1、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十天内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后,开发企业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等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优惠确认。凡符合优惠政策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
2、凡购买存量住房的,凭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首付款凭证等材料,到市房管局房产档案馆查询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凡符合转让条件的可申请优惠政策确认,并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
3、经优惠确认后的买卖合同,提供优惠政策的相关部门必须予以兑现,若存在异议可提出重新确认申请。
四、兑现方法
1、购房人需要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持经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契税预缴凭证等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
2、在优惠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开发企业根据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网络、电信等单位给予的优惠标准,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予以扣除。此后由开发企业持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购房合同,统一到相关部门兑现优惠款项。契税由开发企业按1%直接向购房人收取税款,并统一到契税部门缴纳;
3、购买存量住房申请税费优惠的,凭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到契税部门办理契税缴交手续。凡是个人将房屋登记两年以上的存量住房(含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对外销售的,若地税部门不便开具免税证明,买卖双方凭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转让手续。
4、购买住房的非城镇人员需要申请城镇户口登记的,凭加盖“政府优惠期房屋交易确认章”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登记手续;
5、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因考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较长等客观原因,凡是在优惠期限购买并经确认的房屋交易,逾期均应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6、对购房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积极予以兑现。
五、法律责任
1、凡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或个人,以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应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2、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使不符合优惠政策的购房人享受了优惠政策,造成税费流失的,一经查实,应严格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3、凡对合同签订时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等有效凭证擅自进行涂改、制作的,相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不予兑现优惠政策,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已确定买卖关系并兑现了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买卖合同的,缴纳的税费不予退还。已兑现的优惠费用必须退还给相关部门。同时,也不允许将自己购买的住房变更给其他人所有;
5、职能部门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在兑现优惠政策时不得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拖延,更不允许拒绝兑现,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